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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与北京东方家园娱乐俱乐部、北京超音波直销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街X号。

负责人李某甲,行长。

委托代理人蒋蕴杰,北京市共和(略)事务所(略)。

被告北京东方家园娱乐俱乐部,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玉泉营环岛家具城南侧500米。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总经理。

被告北京超音波直销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丙,总经理。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以下简称农行丰台支行)与被告北京东方家园娱乐俱乐部(以下简称东方家园俱乐部)、被告北京超音波直销公司(以下简称超音波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丰台支行委托代理人蒋蕴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方家园俱乐部、被告超音波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行丰台支行诉称,2006年8月18日,原告农行丰台支行与被告东方家园俱乐部签订编号为x号《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东方家园俱乐部提供借款89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6年8月18日起至2007年8月17日止,年利率为7.137%,借款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

同日,原告与被告超音波公司签订x号《保证合同》,根据合同双方约定,被告超音波公司为被告东方家园俱乐部编号为x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890万元向原告提供担保: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诉讼费、(略)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放款义务。被告东方家园俱乐部对借款本金及利息未能按期归还。虽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东方家园俱乐部迟迟不予归还,被告超音波公司亦未履行保证责任。现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东方家园俱乐部偿还借款本金890万元,并支付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相应利息、复利和罚息(其中:截止到2010年6月20日利息、复利、罚息共计为x.14元);2、请求判令被告超音波公司对被告东方家园俱乐部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东方家园俱乐部未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被告超音波公司未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18日,贷款人农行丰台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丰台区支行,2009年7月15日变更为农行丰台支行)与借款人东方家园俱乐部签订编号为x号《借款合同》,主要约定农行丰台支行向东方家园俱乐部提供借款89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6年8月18日起至2007年8月17日止,年利率为7.137%,借款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

同日,农行丰台支行与保证人超音波公司签订x号《保证合同》,根据合同双方约定,超音波公司为东方家园俱乐部编号为x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890万元向农行丰台支行提供担保: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诉讼费、(略)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上述合同签订后,农行丰台支行依约履行了放款义务。东方家园俱乐部对借款本金及利息未能按期归还。截止到2010年6月20日,东方家园俱乐部尚欠农行丰台支行借款本金890万元及利息、复利和罚息x.14元。

期间,农行丰台支行于2007年8月17日、10月13日,2008年1月15日、4月7日、10月7日向东方家园俱乐部发出债务逾期催收通知。同时也向超音波公司发出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东方家园俱乐部未履行还款义务,超音波公司也未履行保证责任。

以上事实,有原告建行丰台支行提供的名称变更通知、《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凭证、债务逾期催收通知、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东方家园俱乐部、超音波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东方家园俱乐部与农行丰台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及农行丰台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均系依法成立,应属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农行丰台支行依约放贷后,东方家园俱乐部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超音波公司未履行保证义务,均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现农行丰台支行依法要求东方家园俱乐部清偿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复利、罚息的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此外超音波公司亦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对东方家园俱乐部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农行丰台支行要求超音波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亦予以支持。超音波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东方家园俱乐部追偿。东方家园俱乐部、超音波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做出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东方家园娱乐俱乐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借款本金八百九十万元,并支付截止到二○一○年六月二十日的利息、复利、罚息三百五十三万一千三百三十三元一角四分;

二、北京东方家园娱乐俱乐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拖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借款本金八百九十万元自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应标准计算);

三、北京超音波直销公司对上述一、二两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北京超音波直销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北京东方家园娱乐俱乐部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十九万二千七百七十六元,由北京东方家园娱乐俱乐部、北京超音波直销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本判决金额部分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孙玉华

审判员许欣

审判员杨培红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朱思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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