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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申请执行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胡某某,男,满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鹤壁市九龙机械加工厂职工。

被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鹤煤(集团)第九煤矿退休工人,(略)投资人,鹤壁市鹤山区X乡X村人,现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鹤山执字第104-X号民事裁定书,于2009年6月12日,由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委托鹤壁拍卖行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郭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豫x本田车一辆。2009年7月8日,由买受人胡某某(即本案申请人,基本情况同上)以x元的最高价竞得。

另查明:该车系郭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郑花路支行抵押贷款所购,现贷款已结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债权已消灭,中国建设银行郑州郑花路支行对该车享有的抵押权也消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一、车牌号为豫x本田车一辆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胡某某。

二、买受人胡某某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高广建

执行员李鹏

执行员赵俊峰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郑月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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