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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成职务侵占案

时间:2006-03-3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东刑一执字第1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6)东刑一执字第X号

职务侵占犯张某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安徽省枞阳市,汉族,高中文化,系胜利油田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处油料公司计调班计量员,住胜中社区物华苑小区X栋X单元X号。现在山东省滨海公安局看守所服刑。

东营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4日作出了(2004)东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某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自2004年9月26日起至2006年9月25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滨海公安局看守所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滨海看守所报称:服刑犯张某成在看守所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自觉接受教育改造,服从所领导的安排,担任监室耳目,及时反映监室内的情况。在担任劳动号期间从不利用便利条件给他人捎带违禁物品,同时还帮助所里作其他在押人员的思想工作。在养猪期间认真负责,任劳任怨,并用掌握的饲养技术为母猪接生,为所里节约了资金。

鉴于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经看守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建议对罪犯张某成给予假释。

经审理查明:服刑犯张某成在看守所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自觉接受教育改造,服从所领导的安排,担任监室耳目,及时反映监室内的情况。在担任劳动号期间从不利用便利条件给他人捎带违禁物品,同时还帮助所里作其他在押人员的思想工作。在养猪期间认真负责,任劳任怨,并用掌握的饲养技术为母猪接生,为所里节约了资金。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滨海看守所及其管教干警提供的报告及证明材料今证实:罪犯张某成在留所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2)滨海看守所干警座谈会议笔录证实:罪犯张某成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服从安排,饲养的猪为所里节省资金的情况。(3)张某成的讯问笔录证实:其留所服刑期间,通过对法律的学习,对所犯罪行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并表示了今后要遵纪守法的决心。

本院认为,服刑犯张某成在看守所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自觉接受教育改造,服从所领导的安排,担任监室耳目,及时反映监室内的情况。在担任劳动号期间从不利用便利条件给他人捎带违禁物品,同时还帮助所里作其他在押人员的思想工作。在养猪期间认真负责,任劳任怨,并用掌握的饲养技术为母猪接生,为所里节约了资金。具备了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山东省滨海看守所的建议合法。鉴于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某成予以假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明磊

审判员张志刚

审判员张晓宾

二00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柳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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