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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线缆厂供货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6-03-2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东民二初字第55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东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X镇。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聂士善,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汉族,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略)。

被告(反诉原告):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线缆厂。住所地,昌吉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韩长杰,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某甲,女,汉族,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线缆厂法律事务部主任。

第三人:安徽省天亚仪表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天康大道工业区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国田,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10月14日以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线缆厂为被告向我院提起诉讼,我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线缆厂于2005年11月30日提出反诉,并申请追加乌鲁木齐瑞普仪表线缆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天亚仪表电缆有限公司为第三人,本院于2005年12月5日通知乌鲁木齐瑞普仪表线缆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天亚仪表电缆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于2006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聂士善、吴某某,被告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线缆厂的委托代理人韩长杰、韩数(后变更为朱某甲),第三人安徽省天亚仪表电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国田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乌鲁木齐瑞普仪表线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于2006年3月27日决定乌鲁木齐瑞普仪表线缆有限公司退出本案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公司)诉称,华泰公司与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线缆厂(以下简称新疆线缆厂)于2002年12月签订价值503万元电缆供货合同,约定新疆线缆厂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及双方签订技术协议的电缆。电缆安装投入使用后,华泰公司发现新疆线缆厂所供电缆导体截面小、电缆屏蔽层达不到合同要求、绝缘性能差、电缆表皮渗油、绝缘层开裂等质量问题,为此,双方多次通过传真等形式进行协商,并委托国家电线电缆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数项指标不合格。新疆线缆厂对于产品质量问题一直拿不出实际的解决方案,华泰公司为避免损失扩大,采取了一系列补救措施。请求判令新疆线缆厂承担电缆费用(略).97元、电缆拆卸费用(略).52元、检验费用(略)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反诉原告新疆线缆厂反诉称,2002年12月30日,新疆线缆厂与华泰公司签订了《特变电工新特牌线缆产品供货合同》,合同约定华泰公司向新疆线缆厂购买价值503万元的线缆一批。合同生效后,新疆线缆厂自2003年1月30日至2003年4月16日向华泰公司交付8批线缆,总价款(略).94元。华泰公司在收到货物后未在约定的异议期内提出质量异议。华泰公司仅在2003年3月6日支付货款150万元,余款(略).94元至今未付,严重违背了合同的约定。请求判令华泰公司支付货款(略).94元及延期付款利息(略)。36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因货物质量问题向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线缆厂返还以下货物:1、型号:ZR-(略)、规格:(略)的电缆2392。3米;2、型号:ZR-(略)、规格:(略)的电缆2418。6米;3、型号:ZR-(略)、规格:(略)的电缆3641.6米。返还电缆不足以上数量时,差额部分分别按每米470元、360元、280元支付价款。

二、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须于2006年4月20日前向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线缆厂交付以上货物及差额部分价款,交付地点为特变电工鲁能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装卸费、运费由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线缆厂承担。在交付货物的同时,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线缆厂向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电缆拆卸费用(略).52元,并出具数额为150万元的增值税发票。

三、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线缆厂交付第一项中货物的当日,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线缆厂将以上货物(含补齐差额部分的价款)全部交给安徽省天亚仪表电缆有限公司,安徽省天亚仪表电缆有限公司向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线缆厂支付货款200万元,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线缆厂向安徽省天亚仪表电缆有限公司出具数额为200万元的增值税发票。安徽省天亚仪表电缆有限公司不能支付200万元货款时,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线缆厂有权在三日后将以上货物进行拍卖,拍卖所得价款与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差额部分的价款之和与200万元的差价由安徽省天亚仪表电缆有限公司向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线缆厂支付。

四、2006年6月30日前安徽省天亚仪表电缆有限公司向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线缆厂支付货款52.5万元,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线缆厂向安徽省天亚仪表电缆有限公司出具数额为52。5万元的增值税发票。

五、2006年12月20日前安徽省天亚仪表电缆有限公司向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线缆厂支付货款70万元,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线缆厂向安徽省天亚仪表电缆有限公司出具数额为70万元的增值税发票。

六、因本合同项下货物涉及的纠纷全部处理终结,各方当事人不得对此再产生新的争议。

以上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略)元,由华泰公司承担(略)元,新疆线缆厂承担(略)元,天亚公司承担(略)元。

审判长焦伟

审判员纪勇

审判员董庆忠

二00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孙国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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