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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甲、翟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鹿邑县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焦××(别名焦某军、老肥),男,25岁。

被告人焦某甲,男,67岁。因涉嫌盗窃、故意伤害犯罪,于2007年1月17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7年2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08年5月6日,被周口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批准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8年10月14日被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鹿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鹿邑县看守所。

被告人翟某某,男,28岁。因涉嫌盗窃、故意伤害,于2008年4月19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故意伤害犯罪,于2008年5月26日经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鹿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鹿邑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河南梓晅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焦某甲、翟某某故意伤害一案,鹿邑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6日以(2008)鹿少刑初字X号判决书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焦某甲、翟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鹿邑县人民法院重审,并提出补查建议。鹿邑县人民法院重新受理后退回鹿邑县人民检察院补查,本案中止审理,补查结束后,于2009年9月23日恢复审理。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某甲、翟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向本院起诉,在审理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某甲、翟某某及其辩护人王××、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故意伤害罪

2006年12月26日1点钟左右,被告人焦某甲、翟某某伙同赵某文、吕俊林(二人另案处理)经预谋后,驾驶机动三轮车携带木棍、火药枪、手锯等作案工具窜到郑家集乡X村,准备盗窃村民焦××的树木,被告人焦某甲负责放风看人。被告人翟某某和赵某文、吕俊林发现焦××及其儿子焦某军在查看树木用自家火药枪放了两枪,就问焦××及其儿子焦某军“干啥哩”焦××说“看树哩”,他们又说“看树放枪干啥”随即就用棍打焦××和焦某军,将焦××的头部、左腕打伤,并将焦××摁到在地,用自身携带的火药枪将焦××的右腿打伤。经鉴定焦××的伤情为轻微伤,焦××的伤情为重伤,伤残六级。

(二)、盗窃罪

1、2007年1月13日夜里11时许,被告人焦某甲、翟某某伙同赵某文、吕俊林窜到郑集乡X村民焦××的杨树林中,分两次盗走焦××家杨树9棵(经鉴定价值957.28元),卖给孙寨村的王××(另案处理),赃款伙分。

2、2006年麦收前的一天夜里,被告人焦某甲伙同赵某文、赵某某等人窜到郑家集乡耿庄南地河盆里,盗走该村村民何林珍杨树7棵(经鉴定价值784.32元)。卖给郑家集王竹园行政村刘寨罗某××(另案处理),赃款伙分。

3、2006年9月9日夜,被告人焦某甲伙同赵某文、罗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窜到郑家集乡芦李庄西桥南,盗走该村村民李××家杨树二棵(经鉴定价值397.26元),卖给罗某波,赃款伙分。

4、2006年9月20日夜,被告人焦某甲伙同赵某文、罗某某等人窜到郑集乡X村南地,芦李庄北地,盗走该村村民王××家杨树3棵(经鉴定价值513.22元)卖给罗××,赃款伙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焦某甲、翟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请求对其依法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焦××要求二被告人赔偿其经济损失x.50元。

被告人焦某甲在侦查阶段和第一次审理期间对上述指控无异议。现辩称,盗窃是事实,但我没有参与打人,也不知道是谁打的,我以前的交代说的都是瞎话。

被告人翟某某辩称,打人的事不是我干的,当天我在家,第二天我去鹿邑县学开车碰见仁义,仁义说他庄的一个人被枪打着了,我就和他去看看。我所以自首,是因为我参与偷树,我在南方打工,听说派出所抓我,我就回来自首了。

辩护人辩护意见:指控被告人翟某某犯盗窃罪无异议。指控翟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1)焦××被打伤是否翟某某等三人所为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2)不排除焦××的伤系其父焦××所致。(3)焦某甲的供述是孤证,仅凭焦某甲的供述不能足以证明翟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4)翟某某有投案情节,应从轻、减轻处罚。(5)翟某某的盗窃行为数额小,情节轻,应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故意伤害罪

2006年12月25日上午,被告人焦某甲遇见受害人焦××,要焦××给他买一盒烟,焦××没有买,焦某甲很生气,警告焦××晚上小心他的树(指偷他的树),焦××回到家便和其子焦××商量晚上持枪看树的事。当晚,焦某甲找到高庄村的赵××(另案处理)预谋偷焦××的树,并叫来吕××(另案处理)、翟某某共同参与。为对付焦××手中的火药枪,四人也准备了一把火药枪。夜里12点左右,被告人焦某甲、翟某某及赵某文、吕俊林驾驶一辆机动三轮车,带着火药枪、手锯和木棍来到耿庄北地焦××杨树林附近,根据事先分工,焦某甲一人到焦××家附近放风。此时焦××和其子焦××已在自家杨树林处持一把火药枪看树。二人发现异常情况,朝天空放了一枪,然后父子二人往回走,当走到其家附近时发现放风的焦某甲,并对其追赶没有追上。二人返回走到焦某伦家附近时,被告人翟某某和赵某化、吕俊林赶到,先问焦××和焦×ד干啥哩”焦××说“看树哩”,他们又说“看树放枪干啥”随即就用棍打焦××和焦××,将焦××的头部、左腕打伤,并将焦××摁到在地,用自带的火药枪将焦××的右腿打伤后逃跑。经鉴定焦××的伤情为轻微伤,焦××的伤情为重伤,伤残六级。

另查,附带民事原告人焦××住院所花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87元。

(二)盗窃罪

1、2007年1月13日夜里11时许,被告人焦某甲、翟某某伙同赵某文、吕俊林窜到郑集乡X村民焦××的杨树林中,分两次盗走焦××家杨树9棵(经鉴定价值957.28元),卖给孙寨村的王××(另案处理),赃款伙分。

2、2006年麦收前的一天夜里,被告人焦某甲伙同赵某文、赵某某等人窜到郑家集乡耿庄南地河盆里,盗走该村村民何××杨树7棵(经鉴定价值784.32元)。卖给郑家集王竹园行政村刘寨罗某××(另案处理),赃款伙分。

3、2006年9月9日夜,被告人焦某甲伙同赵某文、罗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窜到郑家集乡芦李庄西桥南,盗走该村村民李××家杨树二棵(经鉴定价值397.26元),卖给罗××,赃款伙分。

4、2006年9月20日夜,被告人焦某甲伙同赵某文、罗某某等人窜到郑集乡X村南地,芦李庄北地,盗走该村村民王××家杨树3棵(经鉴定价值513.22元)卖给罗××,赃款伙分。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伤害罪

A组证据

1受害人焦××陈述

证明内容:2006年12月25日在焦某碰见焦某甲,焦某甲要我给他买烟,我没有买,焦某甲让我晚上小心,我回到家中即给儿子焦××说“今晚注意,新房可能偷咱的树”。晚上十二点,我和焦××手持火药枪到村东北角自家杨树林里看树。并在树林中放了一枪。打过之后,就和焦××一起回家。快到家门口时看见豆桔垛旁闪过一个人影,是焦某甲,撵没撵上,给枪装上药又朝天放了一枪,然后就回来,走到焦××屋后,这时从北面过来三个男子,拿着三把手电,戴着“马虎登”盖着脸露着眼,问“干啥的”我回答看家的,其中一个人就用棍将我打倒,把火药枪夺走,焦某军往南跑没跑多远就被两个人追上,打倒焦××,听见枪响之后,焦××说“他的腿断了”,然后那几个人就朝北跑了。

2受害人焦××陈述

内容:12月25日中午,俺父亲给我说,因新房(焦某甲)叫给他买烟没有买,他叫我父亲小心,所以今天晚上咱得看树。晚上12点多,我拿着矿灯,俺父亲拿着一支兔子枪到俺庄东北地看树。在俺树林里看没啥人,俺父亲放了一枪。过了一会,看见孙寨西头南北土路上出来一辆三轮车,上了俺地头北的东西柏油路,这辆车走到地北头照着俺家的树林停下来,从车上下来几个拿手灯的人,走到柏油路南沿,我们一看势头不对,就到树林旁大沟南沿等一会就回家了。当俺走到门口时,往南用矿灯看见一个个子不高,头戴黑色皮帽,有点驼背的人,朝南上东西柏油路又朝西跑了,没撵上。当俺俩到了西边十字路口,俺又放了一枪,等了一会就正北走,当走到焦某伦房前时,看到从北面过来三人,手拿矿灯,有一个问:“干啥哩”俺父亲说“看树哩”,他们又说:“妈的个逼,看树放枪弄啥”这时一个人拿着棍朝俺父亲腰上打去,我一看不对头就往南跑,刚跑两步,被两个人撵上,他们先朝我腰上打一棍,把我按到地上,把我的头打了一个口子,我听到一声枪响,我的右腿就不能动了,他们朝北跑了。

该组证据是二受害人陈述,内容一致,证明如下内容:(1)焦某甲叫焦××买烟不成,警告焦××小心他家的树。(2)晚上父子二人在看树期间发现焦某甲,追赶但没追上。(3)父子二人在返家途中被三个蒙面人用枪和棍打伤。

B组证据

1被告人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之一)

内容:因为我们几个经常偷树,知道焦××有一杆火药枪,他曾经给我说“你们只要不偷我的树,我的枪不对着你们”。12月25日上午,我碰见焦××,我让他给我买一盒烟,他没给我买,我有点生气,当晚找到高庄的赵某化说这事,赵某化说“晚上偷他的树弄他”。当晚我们四个人(我、赵某化、吕转运、翟某某)一起开三轮车到耿庄焦××树行里,车停在离树行四、五十米的地方,我和他三个就分开了,这时焦××和他儿子拿着手电就在树跟前看树,在树林里放了一枪,这时我躲在麦秸跺旁边,这时焦××回来了,走到麦秸跺跟前用手电一照,正好看见我,我就跑了,他们没有撵上,没过多久,我听见不知是谁放了一枪,我从柏油路边到孙寨解放(实为转运)家去了,去的有十来分钟,解放开着三轮车他们一起就回来了,我问解放打的啥样,解放说“打的不轻”,火药枪不是文化就是解放的,车是解放的。

2被告人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之二)

内容:因焦××不给我买烟我们就商量偷焦××的树,到了(夜里)一点左右,转运开着三轮车带着我、赵某化、翟某某到焦××杨树林附近柏油路上停下,我就与他们分开了,躲在麦秸垛旁边,一会儿听到树林里有一声枪响后,当焦××回来走到我跟前用手电照我时,我就跑了,后来的事就不知道了。

又证明:我们四人从转运家出来,车上带着二、三尺长鸡蛋那么粗的棍子,还有一支兔子枪。(问:你是怎么知道打焦××爷俩的)答:在第二天我碰见转运我问他打的啥样,转运说打的不轻,并告诉我不要相互咬。

3被告人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之三)

内容:当天碰见焦××,让他买烟他不买,很生气,就找到赵某化、翟某某、吕转运(吕俊林)商量晚上偷焦××在耿庄东北地的树。到地方后,我到一边放风,听到树林旁处有人放枪,后来又听见一声枪声。

4被告人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第一次庭审中)(之四)

内容:2006年12月26日凌晨一时,焦某甲伙同赵某化、吕俊林、翟某某四人拿着火药枪、木棍到耿庄东北地偷焦××的树,焦某甲负责放风。事前商量在偷树时如果遭遇反抗就打人。

该组证据证明如下内容:(1)因焦××不给焦某甲买烟,焦某甲找到赵某文、吕转运、翟某某一起预谋盗窃焦××的树;(2)因知道焦××手中有枪,四人作案前准备火药枪和木棍,并商量如果遭遇反抗就打人;(3)在到达现场后,根据事先分工,焦某甲负责放风,被焦××父子发现逃跑;(4)被告人翟某某、吕转运、赵某文三人在发现焦××父子放枪后,用枪和棍将焦××、焦××父子打伤后逃跑。

该组证据是被告人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是直接证据,前后供述稳定,与受害人焦××、焦××陈述从案件的起因、发生、发展到后果吻合,相互印证。能够直接证明被告人焦某甲、翟某某伙同吕转运、赵某文四人伤害焦××、焦××父子的犯罪事实。

C组证据

1被告人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之一)(第一次庭审中)。

证明内容:我没有打焦××,当天我在鹿邑县学开车。

2被告人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之二)

证明内容:我没有开枪,那天我在家里睡觉,那天就是焦××的腿被枪打的那一天。

3被告人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之三)

证明内容:主动投案是因为和焦某甲、吕俊林、赵某化四人偷焦××的树。

该组证据是被告人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虽然其拒不供认伤害罪的犯罪事实,但供述案发当晚的活动情况前后矛盾。

D组证据

1被告人焦某甲的供述

内容:(问:枪里装的啥东西)答:里面装着除了黑火药外还有铁米粒子。

2受害人焦××陈述

内容:放过枪之后还没装药,就被那三个人夺走了,平时装药都是钢子,而打其儿子的枪是米子。

3受害人焦××陈述

内容:是他们自带的枪打的,因为俺枪里没药,是空枪,再说当时我们被打时,我手里的药已经散在路上了。俺家的枪内都是装纯黑药,没有米粒子。我的腿作手术时取出的有米粒子。

4证人刘×证言(医生)

内容:证明看到患者右大腿后侧有一不规则火器伤(枪伤),在清理创口时发现黑色米粒子。

该组证据证明如下内容:(1)焦××腿伤是火药枪伤,伤口里有黑米粒子。(2)受害人的枪内没装米粒子,且放过枪之后还没来得及装药。(3)被告人枪里装的是铁米粒子。该组证据近一步证明受害人的伤是被告人焦某甲、翟某某等人所致,且排除了受害人自伤和误伤的可能性。

E组证据

1受害人焦××陈述

内容:2008年农历2月23日上午,我大队的治安主任焦××和焦××领着翟某某的舅水牛到我家要求调解。我要十来多万元,水牛说他是代表翟某某过来的,他做不了主回去问问。到下午三点多××和焦××、焦××又到我家,说十来多万翟某某拿不起,他最多包赔三、四万元,我说不行,他们就走了。到了二月二十六日那天上午,焦某乙让我去他家,当时水牛在他家,水牛说翟某某最多包赔四万块钱,再多拿不起,并说他要真判了刑,你一分钱也拿不到,我不同意,他们就走了。后来焦某乙又找我两次,说是翟某某的娘托他过来说的,我没同意。

2证人焦某乙证言

内容:水牛是翟某某的舅,水牛到我家找我说他外甥翟某某现在正在被公安机关抓,问我能否调解一下,不要让焦××再追究了,我问能包多少钱,水牛说翟某某和他同伙能兑三、四万元。第二天我问焦××,焦××说他儿子伤成这样最低也不能少于十万元。又过了几天,水牛到我家,我把焦××叫到家,焦××说至少要十万,××说他外甥亏,最多能拿一万多,他宁愿投案被判刑,也拿不出十万元,没调解成他们就走了。

3证人焦××证言

其证明内容和焦××相同。

4证人张××(又名××,翟某某的舅父)证言

内容:听说公安机关正在抓翟某某、文化、转运,这三人便出来找焦××调解,焦××要求至少包赔十万元,我说十万元拿不出来,翟某某、文化、转运这几个人顶多能凑三、四万元,我还得回去商量一下。到孙寨见到翟某某的娘,她不同意,我又去耿庄,焦××也不同意,我就回来了。

又证明没有被人委托,听说公安机关抓来宾,想调解一下,包赔一点钱给焦××,让焦××不再要公安机关再抓来宾了。

5证人张××(翟某某之母)证言

内容:因为我儿子和赵某化偷了耿庄焦××几棵树被公安机关抓几回,就叫翟某某投案自首。我去年给俺兄弟××说这事,说焦××一直告,俺哥说他认识焦××兄弟,他去问问。

该组是关于案发后当事人调解的证据,各证据间内容一致,相互印证,间接证明了翟某某等人伤害受害人的事实。虽然张××叙述调解和翟某某投案的原因,是“听说公安机关正在抓翟某某、文化、转运”才“同意包赔三、四万元”。张××陈述翟某某投案并托人调解是因为偷了焦××的几棵树。其解释不合常理,鉴于他们和翟某某的关系,其可信度较低。

F组证据

1受害人焦××陈述

内容:2006年12月26日早晨7点左右(案发天亮),翟某某到医院看我,问“谁打的”又问“报案没有”。我妈问翟某某“你弄啥哩”,他说给小孩看病哩,说完就走了。我父亲让我姐跟着看看翟某某是否真的给小孩看病的,俺姐一会回来说他自行车上啥也没有,没见他带小孩。翟某某说他是听俺庄任意说的,只他一个人去的。

2证人焦××(焦××的姐姐)证言

内容:翟某某在俺兄弟被打伤的天明7点左右去看他的,只他一个人骑摩托车去的。我跟着看见他骑着摩托车出卫生院大门正东啦,车没带小孩,说明他给小孩看病是假的。

3证人常××证言

内容:二00六年农历十二月初一,我在街上碰见翟某某,他问“您庄的老肥让人家打着了吗”。又证明他见翟某某的时间和焦××被打伤住院的时间不是一天。也没有和翟某某一起去医院看焦××。

4被告人翟某某供述

内容:焦××被人打伤的第二天上午9点钟我在郑集碰见耿庄的任意,他说他庄的××被人用枪打着了。当时我和任意一块到郑集卫生院去看他,给老肥说一会话就回城了。去医院看××是任意提出的,他说“你不信咱去看看”,所以就和他一块去医院。(问:你为什么对××被打伤一事非要看个究竟)答:因为我稀罕,我没有见过人被枪打伤的样子。

该组证据证明案发后被告人翟某某到医院打探受害人伤情及报案情况。翟某某叙述去医院是和任意一块去的,被任意否认;翟某某叙述到医院看焦××是“图稀罕,想看看人被枪打伤是什么样子”,该解释不符常理。

G组证据

法医学鉴定结论、伤残等级鉴定以及照片,证明焦××伤情属重伤,伤残六级。

该组证据证明受害人焦××所受伤害情况。

(二)盗窃罪

1被告人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承认其参与四次盗窃树木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翟某某的供述承认参与一次盗窃的犯罪事实。

2受害人焦××的陈述,证明其子被打伤后不久自家的杨树又被人偷走九颗的事实。

3同案犯吕俊林、赵某文供述,证明伙同焦某甲、翟某某盗窃焦××杨树的犯罪事实。

4证人何××、李××、王××证言,证明自家的杨树被盗的事实。

5材积鉴定书、示意图。

以上证据均经法庭示证、质证,且能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甲、翟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又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两项罪名均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且系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翟某某虽主动投案,但没有如实供述伤害罪的犯罪事实,对伤害罪不以自首论;对其盗窃罪,可从轻处罚。对伤害行为,被告人焦某甲先承认后又否认以及翟某某拒不供述犯罪事实,不影响本案事实的的认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翟某某犯伤害罪事实不清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焦××的赔偿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焦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

二、被告人翟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焦某甲刑期自2008年10月14日起至2015年3月28日止;翟某某刑期自2008年4月19日起至2014年4月18日止)

三、被告人焦某甲、翟某某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焦××医疗费等各类经济损失x.87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姜金玺

审判员薛勇

审判员刘波

二OO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闫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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