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天水市秦州区人。2010年8月3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取保候审。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天秦检刑诉(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12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在秦州区X镇天水中材水泥有限公司施工现场,多次盗得该公司铁架管29根,松木条8根,螺纹钢筋22根,镀锌钢管1根,总计价值2311.76元。破案后赃物全部追回已发还被盗单位。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盗单位的报案材料,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赃物照片及扣押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领条等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在审理中能自愿认罪,被盗赃物均已追回并发还,故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4000元。

(罚金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陈刚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陆丽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盗窃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8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