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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犯滥伐林木罪、盗伐林木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黔江区人,小学文化,务农,住(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09年5月6日被黔江区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黔江看守所。

辩护人勾某某、贺某某,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黔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黔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滥伐林木罪、盗伐林木罪,于200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左琼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某及其辩护人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12月29日,被告人冯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盗伐黔江区X镇集体林松树、柏木共64株,立木蓄积为6.4583立方米,2008年8月初至9月初,被告人冯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黔江区X镇X村唐某甲、唐某乙、陈某丙、董某某、阮某某五户人家山林里的马尾松立木蓄积共计32.3309立方米。支持指控的证据有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户籍资料等相关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和盗伐林木罪,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冯某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盗伐林木、滥伐林木数额不大,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家有老人、小孩无人照管,且系初犯。建议对其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29日,被告人冯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盗伐黔江区X镇集体林马尾松、柏木共64株,立木蓄积为6.4583立方米。

2008年8月中下旬,被告人冯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黔江区X镇X组陈某丙家的山林里滥伐林木马尾松4株,立木蓄积4.755立方米;在黔江区X镇X组董某某家的山林里滥伐林木马尾松15株,立木蓄积10.1925立方米。2008年8月初,被告人冯某某在只办理16株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黔江区X镇X组唐某甲家的山林里,砍伐马尾松21株,立木蓄积15.4694立方米,扣除已办证的最大16株的立木蓄积12.5863立方米后,其滥伐林木立木蓄积2.8831立方米。2008年8月中旬,被告人冯某某在只办理10株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黔江区X镇X组唐某乙家的山林里,砍伐马尾松21株,立木蓄积12.7419立方米,扣除已办证的最大10株的立木蓄积7.4436立方米后,滥伐林木的立木蓄积5.2983立方米。2008年9月,被告人冯某某在只办理8株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黔江区X镇X组阮某某家的山林里,砍伐林木马尾松23株,立木蓄积17.5659立方米,扣除已办证的最大8株的立木蓄积8.3639立方米后,滥伐林木立木蓄积9.202立方米。综上,2008年8月到9月期间,被告人冯某某共滥伐林木五次,立木蓄积共计32.3309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并经庭审确认的下列证据在案佐证: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了案件的来源。

2、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证实,2007年12月,两河小河修电站找其买一些撑子木。在找树木的过程中,听说阿蓬江镇集体林谁都在砍,其就请人一起到阿蓬江镇集体林砍了马尾松、柏木共64株,立木蓄积为6.4583立方米。2008年8月份,其在黔江区X镇X组董某某家的山林里砍伐15根松树,立木蓄积10.1925立方米,付了董某某900元钱。2008年7月30日,其用唐某甲给的两张林木采伐申请在镇政府办了16根树的采伐许可证(计3立方米)。同年8月,其就请人到唐某甲家的山林里,砍伐了20根松树,另砍树时打断了一根松树,立木蓄积共15.4694立方米。在砍唐某甲家山林树木时,唐某乙也要卖树,采伐证申请由唐某乙写,其去代办了10株林木采伐许可证,后请人在唐某乙家的山林里,砍伐了19根松树,另砍树过程中打断了2根松树,立木蓄积共12.7419立方米。在砍唐某乙家山林树木时,陈某丙也要卖树,其就请人在陈某丙家山林里砍了4根松树,立木蓄积4.755立方米。2008年9月,阮某某给其两张采伐证申请,去办证时丢了一张,只办理一张8根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在阮某某家的山林里,砍伐了19根松树,另外工人砍树时打断了4根松树,立木蓄积共17.5659立方米。

3、证人唐某甲的证言证实,冯某某办了16株树的采伐证,在其山林里砍伐了20根松树,另外砍树时打断了一根松树。冯某某还请其帮忙砍阮某某、唐某乙山林里的树木,帮忙了4天,工钱50元/天。

4、证人阮某某的证言证实,冯某某办了8株树的采伐证,在其山林里砍伐了22根松树,另外砍树时打断了一根松树。冯某某说丢了一张申请,其也给他补了一张申请的。

5、证人唐某乙的证言证实,冯某某办了10株树的采伐证,在其山林里砍伐了19根松树,超砍部分林木的采伐许可证冯某某说去补手续。

6、证人董某某的证实,冯某某在其山林里砍了多少根树自己并不知道,是把树砍好制成园木后用手卡的,一共84卡,冯某某付给其900元钱。

7、证人陈某丙的证言证实,冯某某在其山林里砍了4根松树,50元一根,共200元。

8、证人段某丁、陈某戊、曾某己、曾某庚、段某辛、吕某某、谢某壬、谢某癸的证言证实了冯某某请他们帮忙砍树的情况。

9、证人曾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帮冯某某拉过3车木材,其中一车被镇政府查到了。

10、证人龚某某的证言证实,2007年7、8月份,其为冯某某拉过一车马尾松,规格有2米和2.2米的,拉到王某某的木棒加工厂去了。

11、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冯某某拉了三车木材到其家属经营的加工厂,其中二车松树园木,一车红椿,规格是2米和2.2米的。

1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大概6、7月份,冯某某拉了一车松树到其加工厂加工,后来没联系到买主就卖给了自己,近5个立方,2000多元钱。

1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9月9日晚,其买了冯某某一车松树园木,规格是2米和4米的。

14、证人曾某某、冉某某、刘某某、童某某、童某某的证言、林木采伐许可证复印件、阿蓬江镇集体林权属证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刘某某记录收购冯某某出售的木材帐页复印件、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证实了本案相关情况。

15、鉴定书证实,冯某某盗伐黔江区X镇集体林马尾松59株、柏木5株,立木蓄积为6.4583立方米;砍伐阿蓬江镇X组陈某丙家自留山林树林4株松树,立木蓄积4.755立方米;砍伐阿蓬江镇X组董某某家自留山林树木15株松树,立木蓄积10.1925立方米。被告人冯某某砍伐阿蓬江镇X组唐某甲自留山林树木21株松树,立木蓄积15.4694立方米2008年8月中旬,砍伐阿蓬江镇X组唐某乙家自留山林树木21株松树,立木蓄积12.7419立方米;砍伐阿蓬江镇X组阮某某家自留山林树木23株松树,立木蓄积17.5659立方米。

16、常住人口信息证实了被告人冯某某的主体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同时,被告人冯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采伐许可证或虽持有许可证,但未按许可证要求而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冯某某在短时间内多次滥伐林木,予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冯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在一定的悔罪诚意,且系初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盗伐林木立木蓄积为6.4583立方米,在2008年8月到9月期间,共滥伐林木五次,立木蓄积共计32.3309立方米,故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冯某某盗伐林木、滥伐林木数额不大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其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冯某某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与被告人冯某某的罪责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6日起至2011年5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甘小芬

人民陪审员李永言

人民陪审员王某江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孙继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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