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山东省博兴县曹王某工有限公司,驻博兴县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白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云霞,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
被告:胜利油田胜利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伯良,山东崇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
被告:河口区油区工作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玉平,河口区油区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河口区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严陇成,河口区建设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博兴县曹王某工有限公司与被告胜利油田胜利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口区油区工作办公室、河口区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省博兴县曹王某工有限公司于2006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省博兴县曹王某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略).00元,减半收取(略)。00元,由原告博兴县曹王某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爱群
审判员潘霞
代理审判员童玉海
二00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于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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