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新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09)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交通肇事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新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男,成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09年7月3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至今。

新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9月8日以简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09年9月24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晓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20日21时40分,被告人黄某乙驾驶豫x号轻型普通货车沿310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x+600M处时,与由北向南过马路的行人陈XX相撞,造成陈XX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新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黄某乙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乙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自行解决。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黄某乙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田某某的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新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调解协议书及赔偿凭证,新安县交警大队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违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毛云

审判员吕书星

代审判员孔琳

二OO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许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0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