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徐某甲诉梁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徐某甲,男,75岁。。

委托代理人:徐某乙,男,58岁,系原告胞弟,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常某某,男,系洛阳市西工区西工法律服务所(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梁某某,男,34岁。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男,系洛阳市西工区西工法律服务所(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列原告徐某甲诉被告梁某某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东西邻居,原告居东,被告居西。被告住房前些年已盖好,我家在2008年3月份开始垒墙建上房,打地基垒墙时被告没持疑意,但在我家上房第二层上盖时,被告出面强行干涉,不让我上楼面施工。我家盖二层上房,被告对我家争吵,大骂后又动手打人。为阻止我家盖房,2010年6月2日中午,被告唆使歹徒5人闯进我家,其中一人对我拳脚相加后又对我弟妻'd了几耳光后仓皇而逃。被告的行为使原告的正常某利不能实施,正常某活无法维持,经济上受到严重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一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1、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2、被告没有对原告实施侵权行为,原告诉求一万元无依据;3、原告与被告并非东西邻居,被告的东邻是徐某生。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原告徐某甲弟兄三人。其二弟叫徐某乙,三弟叫徐某生。1966年2月21日,经原宜阳县人民委员会以(66)会民字第X号关于民用宅基地的批复,给原告家划批叁分荒地作为宅基地,由原告家使用建房。此宅基地与被告家宅基地相邻。原告家居东,被告家居西。原告家的宅基经过多年的自家调整,现在的实际使用者为原告的代理人徐某乙,但没有办理宅基地使用证。原告本人及三弟徐某生已另住他处。被告家的宅基地使用证上的户主姓名为被告的父亲梁某来,被告和家人均在该宅院居住。2009年8月13日,原告之二弟徐某乙因建房曾与被告家发生纠纷。在古城派出所调解时,双方自愿协议“两家因宅基地和盖房所产生的纠纷由两家到土地管理部门或法院解决。”随后两家为此事还是不断产生摩擦。现徐某乙以原告名义状诉来院,请求本院支持其诉讼请求。在庭审中,原告没有向本院出具相关的《宅基地使用证》,被告否认与原告系邻居关系,并辩称原告状告被告主体错误,不同意调解,致调解不能。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甲家的宅基地现在由其二弟徐某乙实际使用,该事实应按法定程序由原告家人向政府写出书面申请,经政府严格审查后,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发放《宅基地使用证》。在该证书没有发放前的有关建房纠纷,应先到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法院不能直接受理。鉴于该案的案件事实,原告请求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关于徐某乙与被告之间的其他纠纷,双方应在“建立和谐社会”的精神指导下,互谅互让,和睦相处,杜绝相互骂街、打架斗殴的现象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徐某甲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焦洛川

人民陪审员郭书铭

人民陪审员郭亮

二0一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焦志豪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2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