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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聚兴置业有限公司与汉中市汉台区东关街道办事处东塔村委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陕西聚兴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代理人叶亚坤,汉中市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陈景智,陕西大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汉中市汉台区X街道办事处东塔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村委会主任。

特别授权代理人文前明,东塔村X村民小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周凯,汉中市汉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陕西聚兴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兴公司”)因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汉台区人民法院(2009)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二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的二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汉中市汉台区X街道办事处东塔村委会(以下简称“东塔村委会”)与聚兴公司于2003年6月签订一份《联合开发协议书》,约定由东塔村委会提供建设用地,聚兴公司用于商品楼开发建设,将框架结构营业房一、二层产权归东塔村委会,另外聚兴公司给东塔村委会修建砖混结构办公房60平方米。东塔村委会支付聚兴公司补贴款。2004年6月、2005年8月,双方又两次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聚兴公司交还东塔村委会营业用房766平方米,东塔村委会给聚兴公司支付补贴款40万元。房屋建成后,在交付房屋过程中,聚兴公司向东塔村委会出具了由房管测绘部门所作的测绘表,并在该表上注明“根据原补充协议766平方米,实测面积705.13平方米,少60.87平方米,要求协商处理”。后因双方协商无果,东塔村委会起诉要求按鉴定价赔付其所差60.87平方米的营业房价款45万余元。聚兴公司反诉要求东塔村委会支付其所欠补偿款及附属房代建费。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由聚兴公司赔偿东塔村委会房款x.38元;东塔村委会支付拖欠聚兴公司的建房补偿款13.2万元及代建费x元;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聚兴公司以《补充协议》只约定其交付766平方米商业用房,其实际已交付面积所差的1.47平方米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为由,提起上诉,认为既就应交付60平方米办公用房,而东塔村委会起诉并未主张,且原判将此砖混结构房与评估的框架结构房价计损显失公平,要求改判驳回东塔村委会的本诉请求。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表示愿意调解,东塔村委会并提出将办理房产证事宜一并解决。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特别授权代理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陕西聚兴置业有限公司赔偿汉中市汉台区X街道办事处东塔村委会房款30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二个月内履行完毕。

二、汉中市汉台区X街道办事处东塔村委会支付陕西聚兴置业有限公司建房补偿款13.2万元及附属房屋代建费x元,合计x元,于调解书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完毕。

三、陕西聚兴置业有限公司在汉中市汉台区X街道办事处的配合下,及时办理所交付房屋的房产证,于调解书生效后一年内将房产证交付至东塔村委会。

四、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9000元、鉴定费2000元,合计x元,仍由聚兴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3540元仍由东塔村委会负担。上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89元,由聚兴公司负担,聚兴公司持据由本院退回其多预交的4089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广德

审判员赵祥林

审判员陈朝晖

二O一O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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