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济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许增信,山东沂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靳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瑞红,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刘某山,该公司法律顾问。
2000年1月19日,原告刘某某就“面包(奶排)”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于2000年9月13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略)。4,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为面包(奶排)。原告发现被告日照百货大楼有限公司销售的面包与原告专利图案相同,制止未果,遂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日照百货大楼有限公司承认所销售的面包侵犯了原告刘某某的ZL(略)。4“面包奶排”外观设计专利权,并保证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被告日照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于调解笔录签字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某经济损失5000元。如不按期履行,被告应付的赔偿数额变更为(略)元。
三、案件受理费2010元,由被告日照百货大楼有限公司承担。因该款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故由被告在向原告支付赔偿款项时一并给付。
四、原、被告双方均同意调解笔录签字之日即2005年12月28日调解内容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王俊河
代理审判员贾忠
代理审判员刘某生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马绪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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