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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原告曹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略)。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略)。

本院于2011年3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佳伶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3月21日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某、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某某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被告抚养并承担抚养费;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2000年7月原、被告在广州打工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双方于2002年2月24日在河南省确山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张秀文。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经常打架,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离婚。本案在庭前调解过程中,查明原、被告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张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孩张秀文(X年X月X日出生)由被告张某负责抚养并承担抚养费,至张秀文年满十八周岁止。原告曹某某享有对张秀文的探视权。张秀文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曹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马佳伶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许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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