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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石某某诉被告浏阳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徐某、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唐某乙、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石某某(又名石某新、石某兴),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辉,浏阳市镇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浏阳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浏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伟,该单位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熊某某,该单位职工。

被告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告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龚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某甲,男,41岁,汉族,居民,住(略)。

被告唐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路二段X号新世纪大厦X层。

负责人成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颜某,该公司客服部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公司客服部职工。

本院于2008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石某某诉被告浏阳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徐某、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骧集团公司)、唐某乙、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保湖南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魏晓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石某某诉称,请求判令四被告继续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法医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x.13元;由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浏阳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辩称,被告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徐某辩称,被告徐某系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其赔偿责任应由被告浏阳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承担。

被告龙骧集团公司辩称,被告龙骧集团公司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唐某乙辩称,被告龙骧集团公司雇请被告唐某乙驾驶事故车辆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赔偿责任应由被告龙骧集团公司承担。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31日9时50分,被告徐某驾驶浏阳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所有的无牌环卫垃圾压缩车沿浏阳市X036线由西往东行驶到镇X村路段时,恰遇被告唐某乙驾驶龙骧集团公司所有的湘x大型普通客车相向驶来,由于被告徐某驾驶机动车未靠右行驶,被告唐某乙亦未确保安全行驶,致使两车相撞,造成某x大客车上乘客石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浏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就此次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结论为: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唐某乙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石某某无责任。事发后,原告在浏阳市镇头中心医院和浏阳市中医院住院治疗。2008年10月23日,原告石某某伤情经长沙市浏阳河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1、被鉴定人石某某所受损伤与车祸伤应为直接因果关系。2、被鉴定人石某某脑外伤之损伤不构成某通事故伤残。至起诉之日,被告浏阳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已向原告支付赔偿款6523.8元。诉讼中,原告于2009年2月18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大地财保湖南分公司的起诉,本院已准许原告撤回对大地财保湖南分公司的起诉,并送达了撤诉裁定书。

原告石某某因伤所受的损失经本院查实认定的有:医疗费x.2元、法医鉴定费824元、误工费1446.97元、护理费1004.0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16元、交通费252元,共计x.19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某下协议:

一、石某某因交通事故所受到的损失有医疗费、法医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x.19元,由浏阳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赔偿x.93元,已赔偿6523.8元,还应赔偿7108.13元;由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赔偿5842.26元;以上给付内容均限于2009年2月24日前付清,浏阳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与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赔偿款项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二、其他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浏阳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负担30元,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魏晓玲

二OO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熊某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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