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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案由:离婚纠纷

经查:原、被告于1987年5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现已经济独立。原、被告婚后购买坐落于鞍山市铁东区莘南花园17#-东5-5-西的商品房一处。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王某自愿离婚;

二、坐落于鞍山市铁东区莘南花园17#-东5-5-西的商品房所有权归被告王某所有;

三、双方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130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54.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卢延龄

二0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李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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