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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陶某某、杨某乙、左某某、杨某丙、朱某某、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詹某丁、韦五妹、詹某艳、郑爱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陶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杨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陶某某、杨某乙、左某某、杨某丙、朱某某、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詹某丁、韦五妹、詹某艳、郑爱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0年11月8日作出(2010)榕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附带民事判决部分没有上诉,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杨某乙、朱某某、吴某某对刑事判决部分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审阅上诉人的上诉状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法院认为,2009年10月2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左某某、杨某丙、朱某某与赵浦军、张某某等人在福州市鼓楼区华大风味小吃店,因赌博发生争执并殴打了被害人詹某群,詹某群随即叫来儿子詹某丁等人。被告人左某某等见詹某丁等人持镀锌管冲来,四散逃窜。后因赵浦军在福飞路加油站附近被詹某群、詹某丁等人拦截殴打,被告人左某某、杨某丙,驾车至台湾饭店门口,纠集被告人杨某乙、陶某某携带铁棍,杨某丙携带啤酒瓶等工具返回福飞路加油站。被告人左某某驾车在旁接应,被告人杨某乙、陶某某持铁棍,被告人杨某丙持啤酒瓶围追殴打詹某群、詹某丁父子,致两人受伤倒地。随后赶到的被告人朱某某与原在旁围观的被告人吴某某见势,亦持镀锌管上前殴打詹某群、詹某丁父子。当被告人左某某等人殴打后准备驾车离开时,被告人杨某乙、陶某某见被害人詹某群起身,遂下车又持铁棍猛击被害人詹某群,再次将其击倒在地,随即乘坐左某某的出租车逃离现场。被害人詹某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某、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福州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书、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病历、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原审认定,被告人陶某某、杨某乙、左某某、杨某丙、朱某某、吴某某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陶某某、杨某乙、左某某、杨某丙、左某某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朱某某、吴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亲属分别代为履行赔偿,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过错。被告人陶某某、杨某乙、左某某、杨某丙、朱某某、吴某某的犯罪行为造成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法作出判决:一、被告人陶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杨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三、被告人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四、被告人杨某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五、被告人朱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被告人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七、作案工具镀锌管三把,予以没收。八、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韦五妹、郑爱英、詹某戊、詹某丁经济损失人民币x.12元,由被告人陶某某、杨某乙各赔偿人民币x元;由被告人左某某、杨某丙各赔偿人民币x元;由被告人朱某某、吴某某赔偿人民币x.12元;各被告人并应对赔偿总额负连带责任。

上诉人杨某乙的上诉理由:原判认定其为主犯错误,其具有悔罪表现并愿意赔偿,请求改判为有期徒刑。辩护人提出原判以杨某乙两次打击被害人为由而认定为主犯不妥;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请求改判为有期徒刑。

上诉人朱某某的上诉理由:第二次冲突中,其没有殴打被害人;已赔偿5万元并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被害人死亡与未及时到医院救治有关;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

上诉人吴某某的上诉理由:其先被被害人殴打才反击,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并已积极赔偿5万元,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0日凌晨3时许,原审被告人左某某、杨某丙和上诉人朱某某以及赵浦军、张某某等人在福州市鼓楼区华大风味小吃店内,因赌博发生争执而殴打了被害人詹某群,詹某群随即叫来其子詹某丁等。詹某丁等三人持镀锌管冲到华大风味小吃店,左某某等人见状四散逃窜。后詹某群、詹某丁等人在福飞路加油站附近将赵浦军拦截殴打,被告人左某某、杨某丙见状驾车至台湾饭店门口,纠集了上诉人杨某乙及原审被告人陶某某,携带铁棍、啤酒瓶等工具返回福飞路加油站。左某某驾车在旁接应,杨某乙、陶某某持铁管,杨某丙持啤酒瓶围追殴打詹某群、詹某丁父子,致两人受伤倒地。随后赶到的上诉人朱某某和原在旁围观的上诉人吴某某见状亦持镀锌管上前殴打詹某群、詹某丁父子。当左某某等人殴打后准备驾车离开时,杨某乙、陶某某见詹某群从地上爬起,冲下车又用铁棍猛击詹某群致其再次倒地,随即乘坐左某某驾驶的出租车逃离现场。詹某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福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詹某群系由钝性暴力打击胸腹部致脾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詹某丁的伤情程度属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詹某丁陈某及辨认笔录,2009年10月20日凌晨3点许,他与表弟包某某、朋友陈某庚在他开的村下烧烤摊做生意,突然听到他父亲詹某群大喊被打了,要他们快点。他们三人马上从烧烤车上拿出四根镀锌管冲过去,看见从华大风味小吃店内出来六七名男子往梅园快捷酒店方向跑,他们拼命追赶到梅园快捷酒店和福飞路加油站之间,有一名男子被追到,他们用镀锌管打了这男子的手臂和背部几下,并责问为什么打他父亲。他父亲骑着电动车也追来让这男子蹲着,这时有一辆出租车在离他们不远的路边停下来,从车上冲下来三四名男子。冲在最前面的两名一高一矮男子手上各拿一根铁棍,矮的穿红色上衣。包某某看见大叫快跑,他和父亲被那三四名男子冲过来猛打,他父亲被打倒在地上,他头部被打晕了。对方坐上出租车往前开了几米,看到他父亲站起来又冲下车,他往加油站内跑,他父亲被那两名男子追上用铁棍一阵猛打。后见父亲躺在下坡处,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一组照片辨认确认杨某乙、陶某某就是冲在最前面殴打他父子的男子,赵浦军是被他们抓住的男子。

2、证人张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2009年10月20日凌晨,他和几个出租车司机在福州市X村下的华大风味小吃店内吃夜宵。凌晨2时许,在该小吃店旁摆烧烤摊的詹某群来找他们赌钱,他们身上的钱几乎都被詹某群赢光了,詹某群就说要走人不赌了。他火了打了詹某群一巴掌,詹某群抄起塑料凳子砸中他的右肩膀,赵浦军也抄起塑料凳子要打詹某群但被躲开。詹某群跑出门外叫人,不一会儿,三四个手里都拿着铁棍的人冲过来,他们见状分头跑开。在梅园快捷酒店旁的加油站附近时,他看见赵浦军在路边慢慢走,他拦了一部出租车,朱某某也坐上来。当出租车开到梅园快捷酒店前,见左某某所开的闽x出租车从华大方向开过来并停车,从车上冲下来二三个人朝加油站出口冲去,接着就打了起来,朱某某下车也冲过去,他也下车。当他从加油站对面走过来时,看见左某某坐在闽x车上,詹某群两父子则趴在加油站出口处地上,吴某某、朱某某等人手里拿着铁棍围着詹某群两父子踢打。他、朱某某、吴某某、杨某丙五人准备离开时,看见左某某的车开了几米又停下来,那两名男子又下车朝刚刚爬起来的詹某群父子冲过去,詹某群的儿子就往加油站方向跑去,詹某群往梅园快捷酒店停车场方向跑。那两个人拿着铁棍追上詹某群,将詹某群又打趴在地上,后坐上左某某的车离开。他、朱某某、赵浦军五人也拦了一部出租车离开了。听左某某说高个子男子以及穿红色衣服的男子是其叫来帮忙打架的,还说那两个朋友为了来打架还拆了遮阳伞伞柄当铁棍。经一组照片辨认出詹某群;辨认出杨某乙就是穿红衣持铁棍殴打詹某群的摩的司机及杨某丙、吴某某、朱某某、赵浦军、左某某;并指认案发现场。

3、证人詹某戊的证言,2009年10月20日1时许,她父亲詹某群接了电话后就骑着电动车出去。3时许,表弟跑回家告诉她父亲和弟弟在外面被人打了,对方六七人坐出租车来都有拿铁棍。她到现场时110警车已经先到,看见父亲和弟弟躺在地上,全身是血,送到医院后父亲死了。她父亲当时有告诉她出租车牌号是闽x,司机打了他。

4、证人陈某己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09年10月20日1时许,几个出租车司机赵浦军、张某某、朱某某、杨某丙等人到她开的华大风味小吃店吃宵夜。2时许,一个长期在她店边做烧烤的中年男子詹某群找赵浦军、张某某等人打牌。3时许,她听见声音很大,詹某群说被人打了,右边眼眶有淤青。接着詹某群的儿子詹某丁带了两个年轻男子拿了四根镀锌管冲过来,和詹某群一起去追打出租车司机。在国香馆门口时,她看见詹某群等四人一人持一根镀锌管,让赵浦军跪在地上,赵浦军的左某臂被打肿了。她和母亲等三人正在劝詹某群等人不要再打了。这时有两辆出租车开过来,第一辆是左某某开的闽x出租车,从车上下来两三个男子,其中一个男子拿了一根一米多长的钢管,还有一两名男子拿了镀锌管。后面一辆出租车,下来了朱某某、杨某丙,杨某丙手上拿了两个啤酒瓶。他们一下车就冲过去打詹某群父子,整个场面非常混乱,詹某群父子根本没有还手能力,父子俩被打倒在地,吴某某从地上捡起一根镀锌管也冲过去打父子俩,后他们回到各自的出租车走了。詹某群这时站起来,左某某的出租车又折回来,车上两个陌生男子下车,那个拿长钢管的男子和另外一名拿镀锌管的男子又冲过去殴打詹某群的身体背部等躯干部位,詹某群儿子则跑到加油站内。他们打完后又回到闽x出租车走了。经一组照片辨认出詹某群、詹某丁,辨认出被告人杨某乙就是持一米多长钢管的男子、陶某某持镀锌管、杨某丙持啤酒瓶、吴某某持镀锌管、朱某某参与殴打、左某某驾驶闽x出租车接送。

5、证人潘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2009年10月20日3时许,他听到小吃店门口很大的争吵声,便去了解情况。发现在村下摆烧烤的老头和他的儿子、两个外甥各提着一根铁棍朝华大路口方向追出去,烧烤老头骑着一部电动车。当他跟到梅园快捷酒店门口靠近酒店停车场南门的位置,发现常来吃宵夜一个出租车司机跪地上,烧烤老头等四人拿铁棍朝司机打,他劝不要打,有什么事报110解决。在他劝说下,他们双方都停了下来,詹某群的两个外甥先离开现场。约十来分钟,一辆闽x的出租车停下来,车上冲下四个男子,每人手中拿着一根约一米长的铁棍,朝烧烤父子俩打,约十分钟,这伙人坐上刚才那辆出租车朝华大所方向逃离。开车的是一个外号叫“武大郎”的江西籍男子,也是出租车司机。

6、证人陈某庚、包某某的证言,2009年10月20日3时30分许,他们和詹某丁三个人在村X路旁摆摊做生意。詹某丁的父亲在离他们烧烤摊约一百米的华大风味小吃店内和别人用扑克牌赌博。他们看到詹某丁的父亲用手捂着脸部在店门口对着他们大喊,让他们三人拿镀锌管过去,有三四个人往梅园快捷酒店方向跑去,还有一个人往西湖宾馆方向跑去。他们就朝梅园快捷酒店追,在追到国香馆门口,有一名男子被追到,这男子一直辩解没有打人,詹某丁的父亲骑着电动车赶到说这男子有打。詹某丁的父亲说完就推了男子一下,他们三个人接着就用镀锌管打了男子几下,并让男子蹲下。这时,华大风味小吃店的老板过来劝架,这男子想走,詹某丁不让,说已经报警了,要等警察来处理。这时从龙腰方向开过来一辆出租车停在附近,从车上下来一名男子手上拿了一根白色镀锌管朝地上打了一下,包某某见后就对詹某丁喊快跑,他和包某某就跑了。出租车上共下来四个人围着詹某丁父子用镀锌管打。詹某丁父亲右眼被打肿的很大,不停流血,后被送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7、证人黄某辛证言及辨认笔录,2009年10月20日3时许,一个卖烧烤的永泰中年男子詹某群和几个出租车司机在吵架,是因詹某群赌博赢了钱就想走。张某某甩了詹某群一巴掌,接着左某某、朱某某用拳头打了詹某群,有人用醋瓶子砸了詹某群头部出血。詹某群跑去叫儿子,张某某等人就跑走。詹某群的儿子詹某丁带了两个小弟冲过来,拿了四根镀锌管,分一根给詹某群,四人一起去追。她跟着跑到国香馆门口,看见司机“小军”被抓住,跪在地上,詹某群他们一人拿了一根镀锌管围着打,“小军”手臂被打肿了。经她和女儿陈某己等三个人劝阻后,詹某群他们同意让“小军”走,但要求赔偿医药费,“小军”走了几步,詹某群的儿子又追上去抓住“小军”,她们又过去劝。这时,左某某开着一辆出租车过来,从车上下来两名陌生男子,一个手上拿了一根一米长的钢管,另一个拿了一根镀锌管,他们一下车就冲过去打詹某群父子。杨某丙、朱某某也从哪里冲了过来参与打。一会儿,詹某群父子倒在地上,在旁边的吴某某也冲过去,从地上捡起一根镀锌管对着詹某群父子打了几下,地上还有啤酒瓶的玻璃碎片。两陌生男子上了左某某的车,车子刚开,詹某群从地上爬起来,两陌生男子下车又拿着铁棍冲过来,詹某群的儿子朝加油站里面跑,两陌生男子追上詹某群用棍子猛打,后上车走了。经一组照片辨认出杨某乙是持一米多长钢管的男子,陶某某是持镀锌管的另一男子,以及杨某丙、吴某某、朱某某、左某某、詹某群及詹某丁。

8、证人施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2009年10月20日3时许,杨某乙、陶某某在他开的副食品店门口喝酒,左某某走过来和他们俩说了几句话后,杨某乙和陶某某问他店里面有没有铁棍,他回答没有,杨某乙就把他店里的太阳伞给拆了,把伞柄拿走。约过二十分钟,三人又回来,付给他酒钱,并见陶某某手在流血。经一组照片辨认出杨某乙、陶某某、左某某。

9、证人赵浦军(绰号“X”正好在旁边过来劝詹某群,吴某某也过来想拉他一起先走。刚走几步,看到左某某开着闽x出租车很快停在詹某群他们附近,从车上冲下来两名陌生男子和杨某丙,两名陌生男子冲在前面手里各拿了一根铁棍,杨某丙手中拿了啤酒瓶。詹某群他们看到后,其中两人转身跑走了,剩下詹某群和那名跑得慢的男青年就被冲过来的两名陌生男子用铁棍打倒在地上。朱某某从对方手上抢了一根铁棍围着詹某群和那名男青年不停的打,杨某丙还用手中的啤酒瓶砸了一下詹某群头部。站在他旁边的吴某某从地上捡了一根镀锌管朝詹某群父子的身体猛打了几下。约一两分钟,詹某群倒在地上没声音,那两名陌生男子坐上左某某的出租车。他和杨某丙等人准备拦出租车离开时,詹某群从地上爬起来对着他们骂了几句,左某某的车又停下来,两名陌生男子从车上下来拿着铁棍再一次对着詹某群一阵猛打,后坐上左某某的车离开,他和杨某丙等五人在坐上出租车也离开。他看见左某某从车上的副驾驶室上拿出一根被打弯的铁棍丢到五凤新村门口的河里,左某某说还有三根铁棍在他车上。经一组照片辨认出詹某群、詹某丁,辨认出杨某丙、吴某某、朱某某、左某某、杨某乙,陶某某就是左某某叫来殴打詹某群的人员。

10、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概况。案发现场见零星血迹三处并提取若干;在梅园快捷酒店围墙外的人行道上发现一根镀锌管并提取;在加油站南侧出口处有一堆酒瓶碎片,酒瓶碎片已被清理,只剩下零星玻璃渣。

11、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现场提取镀锌管照片,证实2009年10月21日,鼓楼刑侦大队侦查员在朱某某的带领下,在鼓楼区井伟小区X号楼下北侧花圃中提取到三根长约56cm、直径约2cm的镀锌管。

12、生物物证鉴定书,证实(1)现场提取的可疑斑迹3、镀锌管上可疑斑迹及被害人詹某群黄某T恤上剪取的布片上检出人血,为詹某群所留的似然比率为5.30×1020;(2)送检的詹某群左某指甲、右手指甲上的脱落细胞为詹某群所留的似然比率为5.30×1020;(3)送检的现场可疑斑迹5上检出人血,为詹某丁所留的似然比率为2.26×1017;(4)现场提取可疑斑迹6、陶某某旅游鞋左某上可疑斑迹上检出人血,为陶某某所留的似然比率为2.24×1022;(5)杨某乙牛仔裤左某袋上剪取的布片上检出人血,为杨某乙所留的似然比率为1.80×1015。

13、福州市公安局出具的榕公刑技法(2009)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证实死者詹某群右眼周见皮下出血;右胸部皮肤皮下出血;右顶部头皮创口创缘不齐,伴表剥,创腔有组织间桥;右小指见表皮剥脱。解剖见:右颞部头皮出血;右第6、7、8肋间肌见出血;肝左某见包某下出血,脾脏左某见挫裂创;腹腔积血x。结论:詹某群系由钝性暴力打击胸腹部致脾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14、福建正中司法鉴定所出具正中司鉴所(2009)临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结论,证实詹某丁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1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陶某某、杨某乙、左某某、杨某丙、朱某某、吴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

16、福州市郊区人民法院(1994)榕效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及(96)释字第X号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1994年6月31日被告人朱某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1996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

17、上诉人杨某乙供述,证实2009年10月20日2时40分许,他和陶某某在台湾饭店旁边一起吃烧烤喝酒。他接到左某某的电话,说马上来接他。不久,左某某就开着闽x的出租车来了,车上还坐着一个不认识的男子(杨某丙)。左某某告诉他刚在赌钱时跟人打架了,其一个朋友被对方抓了,对方叫了几个小弟,要他帮忙,如果对方不放人,就跟对方打,直到对方放人。他叫陶某某一起去,考虑到对方人多,他们找一些东西当作武器,他捡了一根长约20公分长的铁皮管,左某某从店里拿了一个遮阳伞拆下来的铁管,杨某丙拿了三四个空啤酒瓶。他们开车到梅园快捷酒店旁边加油站出口时,看见加油站旁边有七八个人围在那里吵架,其中有两个女的,他们就冲过去。杨某丙挥舞着酒瓶跟一个拿着铁管的年轻男子打起来,他和陶某某也跟上去打那名拿铁管的年轻男子。那名年轻男子见他们人多转身就往梅园快捷酒店的方向跑去,他们在后面追。当那年轻人快跑到梅园快捷酒店停车场出口旁的人行道上时,就被杨某丙拿啤酒瓶砸了一下,接着一个姓朱某出租车司机就上前勒住了那年轻男子的脖子,将其摔倒在地,他用铁管敲打男青年的腿和背部,陶某某用铁管打年轻人的腿、背,后又来了一个高高壮壮的出租车司机从倒地年轻男子手中夺过铁管。他、陶某某和杨某丙还对倒地的年轻男子拳打脚踢,一名年纪大的男子跑过来护着年轻男子,并叫他们不要打。他见这个男子年龄比较大,就停下来没打,但陶某某、杨某丙没有停,而是继续往那年纪大的男子头上以及身上拳打脚踢,他还看见杨某丙举起手上的啤酒瓶朝那年纪大的男子头上砸去,年纪大的男子头上瞬间流出血来。同时,那名抢铁管的个子高高壮壮的出租车司机举起铁管朝那年纪大的男子头和背部敲了两三下,姓朱某出租车司机好像从旁边的地上捡起一个什么东西朝年纪大的男子身上砸去。那年纪大的男子见他们打的比较狠,就往梅园快捷酒店停车场内跑去,他们也逃离现场。

18、上诉人朱某某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09年10月20日2时许,因打牌引发纠纷。詹某群经过他旁边时,他对着詹某群的腹部猛勾了一拳,詹某群往门外跑去叫人。不一会儿,有三四个手里都拿着铁棍的人冲过来,他们就往梅园快捷酒店方向跑。詹某群在梅园快捷酒店正门和东门之间的路上抓住“小军”,并打“小军”。约十分钟,张某某拦了一部出租车经过,他也坐上了车,便往新店方向走,后又掉头去“小军”被抓的地方。他们快到龙腰加油站附近时,见左某某的闽x出租车停下来,他的车也停下。从闽x车上下来四个男子,其中一个是左某某,一个是杨某丙手里拿着酒瓶,另外两个人其中高个男子手里拿着一根长约120公分的铁棍,矮个男子穿红色上衣的手里拿着一根长约50-60公分的铁棍。詹某群等人站在梅园快捷酒店北门口附近,他们四个人就冲过去打詹某群等人,他也下车过去打。詹某群和一名男青年被那两名持棍男青年打倒在地上,他和左某某、杨某丙三个人也围过去踢詹某群两人,对方两名年轻男子扔下铁棍往铜盘路村下方向跑走了,吴某某便冲过来从地上捡起一根铁棍敲打躺在地上的两个人。约十分钟,詹某群俩不动了,他们赶紧逃跑。后又看到那两名持铁棍男青年又从车上下来,冲到刚站起来的詹某群面前,用铁棍猛敲打詹某群,特别是穿红衣服的男子持铁棍猛打詹某群,詹某群被打倒在地上不动后,他们全部逃离现场。他在现场捡了两根铁棍,吴某某又拿一根给他,回家后他把三根铁管藏到他住处花坛的草丛中。经一组照片辨认出被害人詹某丁、詹某群;辨认出杨某乙、陶某某就是从左某某出租车上下来的持棍男子及左某某、杨某丙、吴某某;指认引发纠纷地点、案发地点及藏匿三根铁棍的地点。

19、上诉人吴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09年10月20日凌晨,他和朋友朱某某、“小军”、杨某丙等人一起到华大美味小吃店吃宵夜,有一个卖烧烤的老头在小吃店内开庄赌钱。凌晨3时许,他的朋友和老头吵并打了老头,老头就跑到店外大喊几句,不久就冲来三名男青年,手里都拿着一根四五十公分长的镀锌管。他们就往梅园快捷酒店方向跑,左某某开出租车走了,他跟着小吃店的老板走到梅园快捷酒店与福飞路加油站中间时,看见“小军”被对方给抓了并跪在路边,“小军”满手都是被镀锌管殴打的痕迹,他和小吃店的老板都在一旁劝说。不久一辆出租车停在加油站进口的花圃上,车上下来三名男子,走在前面是两名不认识的男子手上都拿着一根一米多长的铁棍,第三个是杨某丙,他们一下车就朝对方冲去,对方两名男青年转身往回跑了,剩下老头和一名男青年反应慢被那两个男子打倒在地上,接着杨某丙和那两个男子围着老头和那名男青年打。他也冲过去并从那名男青年手中抢过镀锌管,用镀锌管朝那名男青年背部打了几下,又朝老头腰部打了两三下。他和杨某丙、朱某某、“小军”一起打的走,在出租车上见朱某某手上拿了两根镀锌管,他就把手上镀锌管也交给了朱某某。左某某把一根打弯的铁棍丢到了五凤新村门口的河里。经一组照片辨认出被害人詹某丁、詹某群;辨认出同案人杨某乙、陶某某、杨某丙、朱某某、左某某;指认出引发纠纷地点、案发地点;辨认出自己使用的作案工具镀锌管。

20、原审被告人陶某某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09年10月20日2时40分许,他和杨某乙在台湾饭店门口吃烧烤时,杨某乙接到一个电话后两三分钟,左某某开出租车找到他们,车上还有一名中年男子坐在副驾驶座。左某某下车说其朋友被一个叫“烧烤”的人打了,被扣在那里,叫他们一起去看一下,他和杨某乙同意。左某某从旁边的摩托车上拿了一根七八十公分长的钢管,又到店内拿一根用来支撑大遮阳伞的大概120公分长的伞架钢管,杨某丙捡了三个啤酒瓶带上车。车子到梅园快捷酒店旁边的加油站路口停下,杨某丙说就是手里拿着钢管的一个年老男子和另两三个男青年。他们停车,对方提着钢管就想打他们,他抽出伞架钢管跟一个年轻男子打起来,他的手先被詹某丁的钢管打了一下,他也打掉了对方手上的钢管,他拿着钢管朝詹某丁身上、手脚一阵乱打,年老的就过来护詹某丁,他们几个人就拿着钢管围住对方两人一阵乱打。他拿的那根伞架钢管还打断了一截,杨某乙拿左某某带来的那根钢管打,杨某丙先拿着啤酒瓶砸打,后又拿了根钢管打,并发现另外还有两个男的也拿着钢管在打。他们打了一阵子,就上了左某某的出租车。车子刚开出两三米,他们又看到对方两个男的好像准备追来,他火了,和杨某乙各拿一根钢管冲下车,年轻的逃跑了,他们二人朝这个老的身上乱打后,上了左某某的车子逃离。当时他看到那名年老的被打倒在地上有血迹。一共有五个人参与殴打,他、杨某乙外,还有一起坐左某某出租车的男子,还有两名从附近冲过来的男子。经一组照片辨认出被害人詹某丁就是被打的年轻男子、被害人詹某群就是被围殴的年老男子,辨认了杨某乙、左某某、杨某丙;并指认作案地点及他和左某某拿铁棍和太阳伞的钢管地点。

21、原审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09年10月20日1时25分许,他们因打牌引发纠纷,张某某打了詹某群右脸一拳,“小军”、朱某某、杨某丙也打了詹某群几拳脚,詹某群冲到店门口对着烧烤摊大叫了几声,不久就从烧烤摊冲过来三名男青年,手里各拿着一根镀锌管,他们赶紧跑。他车子开到三角井路口附近看见杨某丙并叫上车,车快到福飞路加油站的时候,看见四名男子手上拿着镀锌管对着“小军”殴打。他让杨某丙打电话给张某某,张某某也说不知道怎么办,他说先叫两个人把“小军”救出来。他就打电话给他朋友“山东”,杨某乙说和“耗子”在一起。他开车到了台湾饭店门口,找到杨某乙,把刚才赌钱、打架的事情简单说了一遍,杨某乙同意去看看,其还告诉对方四个人手上还拿了镀锌管,杨某乙就从其摩托车上拿了一根长一米的铁棍,他和陶某某从旁边的食杂店内拿了一把太阳伞柄,杨某丙随手捡了两三个啤酒瓶,四人一起又到了“小军”被抓的地方。他把车子停在福飞路加油站进口的花圃边上,看见华大美味小吃店的老板、詹某群等六七人站在一起说着什么。他说就是那几个拿镀锌管的人把他朋友给抓了,陶某某、杨某乙、杨某丙就下车,他下车看了一下又回到车上。詹某群一方的人看到他们走过来,其中两个男青年就把手中的镀锌管朝他们扔过来转头往回跑,剩下詹某群和詹某丁因为反应比较慢,被陶某某、杨某乙用铁棍打倒在地,杨某丙用酒瓶砸詹某群脑袋,陶某某、杨某乙用铁棍打身上,在旁边的吴某某看到了也冲上去从倒地的詹某丁手上抢了一根镀锌管,先是朝詹某丁背部打了几下后,又朝詹某群身上打了几下后逃跑,杨某乙、陶某某和杨某丙还继续打了几下后停住,杨某乙和陶某某坐上他的出租车准备走时,看到詹某群站起来想追的样子,他们两人又下车冲过去,用手中的铁棍追着詹某群和詹某丁,詹某丁往加油站内跑掉了,詹某群被追到,杨某乙和陶某某就围着詹某群用铁棍猛打几下,打完后坐上车逃离。陶某某的手被割伤,杨某乙带去的铁棍自己拿走,陶某某带去的铁棍打弯了留在他车上,被他丢到了五凤新村村口的河里,吴某某拿了三根镀锌管后被朱某某拿走。杨某乙好像穿红色上衣,陶某某穿黑色上衣。经一组照片辨认出被害人詹某丁、詹某群及同案人杨某乙、陶某某、杨某丙、吴某某、朱某某;指认引发纠纷地点、案发地点、拿金属伞柄的食杂店及丢弃金属伞柄的地点,并辨认作案工具镀锌管一根。

22、原被告人杨某丙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09年10月20日2时许,因打牌引发纠纷的情况以及纠集陶某某、杨某乙的过程与左某某的供述一致。左某某说对方有几个人手上还拿了镀锌管,穿红色上衣的男子就从摩托车上拿了一根长约60公分的铁棍出来,另一个穿深色衣服个子较高的男子就从旁边的食杂店门口把一根长约120公分太阳伞伞柄拆下来拿走,他随手从地上捡了两个啤酒瓶。左某某把车子开到福飞路加油站进口的花圃边上,他看见詹某群那一方的人,华大美味小吃店的老板娘及她女儿、吴某某、张某某等人站在旁边说话,“小军”就站在离他们较远的加油站入口处。左某某指着詹某群等人对其朋友说,就是那几个拿镀锌管的人。接着,左某两个朋友和他下车,各自拿着带过来的铁棍和太阳伞伞柄,往詹某群等人冲过去,他也跟着他们冲过去,詹某群一方其中两个男青年就把手上的镀锌管朝他们扔过来转头就往回跑,剩下詹某群和一名男青年反应比较慢,被左某某叫来的两名男子用铁棍打倒在地,二人拿铁棍围着对方身上使劲打,他也冲过去拿着啤酒瓶往詹某群的头上砸了一下,啤酒瓶当场就砸碎了,朱某某也冲过来对詹某群和那名男子拳打脚踢,站在旁边的吴某某不知道从哪里拿了一根镀锌管先是朝男青年背部打了几下后,又朝詹某群身上打了几下,等詹某群和那名男子倒在地上不动了,他们离开准备逃跑了。后他有听说左某某叫来的两名男子又冲过去用铁棍打詹某群和那名男青年。经一组照片辨认出詹某群就是案发当晚被他们伤害致死的被害人;辨认出同案人杨某乙、陶某某、吴某某、朱某某、左某某;指认引发纠纷地点、作案地点及他和左某某等人拿铁棍、啤酒瓶的地点。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杨某乙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杨某乙主犯错误,杨某乙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的诉辩理由。经查,陶某某、杨某乙被左某某纠集后,准备了作案工具,在左某某用出租车运送到达案发现场后,在左某某和杨某丙的指认下,率先持械实施某打被害人父子致其受伤倒地,在被害人詹某群从地上爬起时,冲下车再次持铁棍殴打被害人詹某群,其行为积极主动,是致被害人詹某群死亡的主要实施某之一,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杨某乙归案后只在一份供述笔录和逮捕笔录上签字,且避重就轻,其余笔录均拒绝签字,在一审庭审中称持铁棍但未打被害人,与证人证言及同案人供述明显不相符,认罪态度不好。诉辩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以采纳。

关于上诉人朱某某称其没有殴打被害人,被害人死亡与未及时到医院救治有关的上诉理由。经查,证人陈某己、张某某、赵浦军及同案人均证实朱某某殴打被害人,朱某某亦供认在案。认定该节的证据充分。被害人詹某群于2009年10月20日凌晨3时许被殴打后,被110及时送至医院救治,并于当日8时30分死亡。死亡原因系因钝性暴力打击胸腹部致脾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以采纳。

关于上诉人吴某某称其先被被害人殴打才反击的上诉理由。经查,无证据证实吴某某有被被害人殴打的情形。相反吴某某殴打被害人的事实,有证人陈某己、张某某的证言及同案人供述证实,吴某某亦供认在案。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某乙、朱某某、吴某某及原审被告人陶某某、左某某、杨某丙因琐事引发纠纷,结伙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陶某某、杨某乙系被左某某纠集、指使下参与,率先持械实施某打被害人父子致其受伤倒地,被害人詹某群从地上爬起时,再次持铁棍殴打被害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左某某纠集、指使陶某某、杨某乙持械殴打被害人,开车接应陶某某、杨某乙等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杨某丙参与纠集陶某某、杨某乙,持啤酒瓶围殴被害人父子,行为积极主动,亦系主犯,但作用次于陶某某、杨某乙、左某某;朱某某赶到案发现场、吴某某原在旁围观,见被害人父子被打倒在地,亦持镀锌管殴打被害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亲属分别代为赔偿,取得原告人的谅解,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对被害人詹某群先期侵害后已分别逃离,被害人等持棍继续追打,对引发本案发生有一定过错。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郑阿平

代理审判员罗顺宁

代理审判员张雄和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肖华腴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某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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