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霍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叶县广播电视器材供应中心。
法定代表人赵某甲,经理。
被告郑州海尔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经理。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赵某乙,男,1944年12月出生。
原告霍某某与被告叶县广播电视器材供应中心,(以下简称广电器材中心),被告郑州海尔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尔工贸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5月5日起诉,本案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霍某某、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赵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霍某某诉称,2008年7月27日、8月18日原告依据被告提供的宣传广告海报以每台1999元的价格在被告处购得“海尔-x电脑精确控温电冰箱”2台,宣传海报称该型号电冰箱为“电脑冰箱精确控温”,后在使用时发现该产品不具备宣传海报中承诺的电脑冰箱、精确控温的功能。被告利用广告做虚假宣传,故意夸大产品使用功能,诱导消费者,使原告所购商品不能正常使用,其行为已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退还购货款3998元。并赔偿损失3998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2008年7月27日、8月18日,原告两次在叶县X乡平新家电城购买x型冰箱两台,并欠货款1000元,打有欠条,答应马上归还,因邓李乡平新家电城使用广电器材中心的发票,为此原告将广电器材中心列为被告。因邓李乡平新家电城向其催要货款,原告拿一张青岛海尔销售公司郑州分公司印制的宣传广告,以虚假宣传为由,将该器材中心告至叶县工商局,并未处理。海尔郑州分公司的宣传广告虽有失误之处,为避免给消费者造成损失,该广告中特别提醒消费者购买时请参考实机。原告如认为自己所购产品同广告宣传有误,就应停止使用该产品,要求经销商退货或赔偿损失,而买了1台相隔23天又买1台,并且不停止使用,领取了政府的财政补贴,说明原告认可了该产品。海尔郑州分公司的广告不属虚假宣传,原告并不是在广电器材中心购买的冰箱,将我中心列为被告属主体错误,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依据有效证据可以认定以下事实:2008年7月27日,叶县X乡X村的马二套与原告一起到邓李乡平新家电城购买冰箱,去到看样品后,原告提出要比较好的,该家电城的负责人卜秋燕指着BCD-x型海尔冰箱样品说:现在家电下乡补助的就是这个型号比较好,能显时间和室内的温度,可作装饰品,但不是电脑控温,原告听了介绍后,又详细看了样品及说明书后,说要这台冰箱,就付款,卜秋燕让丈夫邓平新把冰箱送到原告的家里,按装好又试了冰箱的制冷运行情况,一切正常。同年8月15日,原告到邓李平新家电城再买1台与上次同型号的冰箱,当时没货,卜秋燕从被告广电器材中心进了1台海尔BCD-x型号冰箱直接送到原告的家,因当时原告未将货款付完,并出具霍某某欠冰箱款1000元的欠条1份。2008年7月27日,8月18日,邓李平新家电城用广电器村中心的票据向原告出具了2份销货凭证,每台冰箱货款为1999元,之后原告每台冰箱领到县财政家电下乡补贴款259.87元。海尔宣传广告上刊登BCD-x,电脑冰箱,精确控温,招标价1999元,政府补贴后价款为1739.13元。广告下方注明“印刷可能使资料内产品与实物有差别,购买时请参考实机,如有任何印刷错漏,本公司不承担因此产生的后果。”原告以被告虚假宣传,要求返还货款赔偿损失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海尔工贸公司在家电下乡的宣传广告上刊登BCD-x冰箱为电脑冰箱属印刷错漏,但广告下方注明,印刷可能使资料内部产品与实物有差别,购买时请参考实机,原告在购买时邓李平新家电城的负责人已向其介绍了该产品的功能,并告知该冰箱不属电脑控温。现原告以海尔工贸公司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故意夸大产品的使用功能为由,请求返还货款,赔偿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霍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闫铁锁
审判员李凯
代理审判员刘耀斋
二00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郑丙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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