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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田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田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霍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霍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09年8月15日15时12分,被告田某某驾驶豫04∕x号大中型轮式拖拉机沿洛栾路由北向南行驶到鸣皋红绿灯处,因制动不良撞在前方等红绿灯的刘某某驾驶的豫x号面包车后尾,面包车撞前方豫x号轿车后尾,轿车撞前方豫x号三轮汽车后尾,造成四车不同程度损坏。经伊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田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等人不负此事故责任。

原告的豫x号面包车经伊川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损失为4136元,原告支付定损费250元。2009年9月7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车损失4136元、定损费250元、交通费500元、停车费60元、保全费120元、营运损失3000元,共计8066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田某某赔偿原告刘某某4330元(已付清)。

受理费50元、财产保全费120元,计170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朱平均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张胜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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