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恩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某开发区X村X组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君乐,河南智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赵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丙,又名赵某宾,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洛阳恩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某甲、赵某丙、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08)洛龙民初字-6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洛阳恩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君乐,被上诉人赵某甲及委托代理人赵某乙,被上诉人赵某丙,被上诉人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08)洛龙民初字-6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关若泰
审判员周朝晖
审判员赵某兴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张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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