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于某甲、于某乙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XX,男,汉族,农民。系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于某河,男,系于某生之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诉讼代理人张家忠,河南众志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于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3月19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杞县看守所。

被告人于某乙,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3月19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杞县看守所。

辩护人万某某,河南金杞律师事务所律师。

杞县人民检察院以杞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甲、于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XX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孝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甲、于某乙及于某乙的辩护人万某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XX及其代理人于某河、张家忠到庭参加诉讼。因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两个月,期间因受害人提出重新鉴定,延期审理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27日下午,杞县X乡X村民于XX与于XX两家因琐事发生矛盾,引起打架,被告人于某甲、于某乙二人持砖头打击于XX头部,致于XX颅骨粉碎性、凹陷性骨折,2009年3月18日经杞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为重伤,2009年5月18日经河南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鉴定为轻伤(偏重)。被害人受伤后当日到杞县中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29天,支出医疗费5073元。附带民事部分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赔偿协议,二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XX各项费用5000元(已履行),被害人于XX对二被告人予以谅解,不再要求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于XX、于XX、栗X、于XX等人的证明,被害人于XX的陈述,杞县公安局法医技术室法医鉴定书、河南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鉴定书及调解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甲、于某乙因琐事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某被告人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19日起至2009年11月18日止)。

二、被告人于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19日起至2009年11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伟

审判员高红卫

审判员侯宪忠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郭蕊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8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