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李某甲、蚌埠市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等三被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原告:马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编号为x,汉族,蚌埠市铝材厂退休工人,住(略)。

被告:李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编号为x,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韩增举,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光彩大市场综合楼X栋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蚌埠市X路地王某厦四楼。

负责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马某某诉李某甲、蚌埠市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下称大众汽车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下称平安保险公司)等三被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期间,本院依法委托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对马某某后期治疗及现伤情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鉴定。开庭时,原告马某某、被告李某甲的委托代理人韩增举、被告大众汽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平安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某诉称:2005年3月28日14时20分许,被告李某甲驾驶皖x号出租车,在光明街X街交叉口由东向西倒车时将其撞伤,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下称交警队)认定李某甲对此起事故负全部责任,交警队组织其与李某甲签订了一份显失公平的调解协议,现起诉要求三被告另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x.14元。

被告李某甲辩称:对原告所述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自己只应承担25%的赔偿责任,大众汽车公司应与其承担连带责任,平安保险公司应对其赔偿责任承担保险责任。

被告大众汽车公司辩称:对原告所述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李某甲与该公司只是车辆挂靠关系,事故车辆的经营、收益权归车主,该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后,马某某与李某甲在交警队达成了调解协议,平安保险公司已经按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了保险人义务,该调解协议对交通事故的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马某某无权要求撤销;马某某的诉讼请求超过了诉讼时效;该公司对李某甲的赔偿责任有20%的免赔率。

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28日14时20分许,被告李某甲驾驶皖x号出租车在光明街X街交叉路口由东向西倒车时将马某某撞伤,交警队认定,李某甲对本起事故应承担全部责任。交警队处理期间,马某某就医支出医疗费1307.90元。2005年5月8日在交警队的组织下,马某某与李某甲达成了调解协议,李某甲赔偿马某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合计2209.65元,平安保险公司对李某甲进行了理赔。此后,马某某因腰椎间盘突出症分别在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蚌埠医学院附属医院、安徽省蚌埠市中心医院、解放军第123医院、南京市鼓楼医院、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江苏省人民医院等医院门诊就医,现提供部分门诊医疗费票据,金额为1468元、赴外地就医的部分车票,金额为174元。2006年7月21日至2006年11月23日,马某某在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就医,支出医疗费5951.02元。诉讼中,李某甲支出与鉴定相关的费用1915元。交通事故中所受伤害是马某某腰椎间盘突出症显现的诱因,且加重了马某某的病情。

另查明:马某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前从事个体水果经营。皖x号出租车在大众汽车公司挂靠经营,平安保险公司为该车承保了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为10万元,驾驶员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责任免赔率为20%。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被告各方提供的下列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马某某门诊病历及医疗费收据、住院病历、蚌埠医学院附属医院医学鉴定书、龙子湖区X街道办事处的证明、火车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及赔偿凭证、皖x号出车保险单抄件及保险合同、保险理赔材料、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意见书、出租车联户经营服务管理合同等及原、被告一致陈述。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还有,经原、被告一致同意,本院依法调取的马某某在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医药费清单。

上述证据已经原、被告各方质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本案原、被告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交警队调解后马某某是否还有权起诉;马某某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李某甲对马某某的损失应承担的责任比例是多少;大众汽车公司对李某甲的事故责任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对原、被告争议的焦点综合评判如下。

交警队在事故处理过程中主持马某某与李某甲就当时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达成了赔偿调解协议,李某甲履行了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协议约定此事故一次性结案。从调解协议的内容看,马某某不应再向李某甲等被告主张其他权利,但从马某某的病情发展情况看,马某某在签订调解协议时对自己的病情认识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导致马某某腰椎间盘突出症显现并加重,使马某某由一个可以独立经营水果生意的人变成一个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人,后期不得不长期就医,支出大额医药费、收入受到严重影响,这些情况相对于当初的调解协议而言,属于重大情势变更,该情形使原调解方案变得显失公平,马某某有权起诉本案被告,向其主张赔偿权利。

马某某受伤后持续治疗,并不断通过原处理单位交警队要求李某甲继续赔偿其损失,其诉讼权利处于持续主张状态,故其诉讼请求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交通事故使马某某的腰椎间盘突出症显现并加重,李某甲对事故应承担全部责任,马某某身体退变是其目前病状的重要原因,应适当减轻李某甲的赔偿责任,本院酌情确定,李某甲对马某某的事故损失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

皖x号出租车在大众汽车公司挂靠经营,大众汽车公司对李某甲的赔偿责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李某甲驾驶机动车致马某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对马某某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马某某的医疗费应以医疗费收据确定为7419.02元;马某某在交警队调解处理后持续处于误工状态,误工天数计算到起诉时为1030天,参照2007年全省国有企业批发零售业的平均工资,确定马某某的误工损失为x.50元;马某某住院治疗125天,护理费为6227.50元;马某某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250元、交通费为549元;马某某的损失总额为x.02元,车方应承担x.61元。上述赔偿额,太平保险公司应在扣除20%的责任免赔率后承担x.69元,李某甲自己赔偿7087.92元,大众汽车公司对李某甲自己赔偿部分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李某甲支出鉴定费1915元,平安保险公司应承担1532元。为方便给付,该鉴定费由平安保险公司赔付给马某某,并折抵李某甲应赔偿马某某的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马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等x.69元。

二、被告李某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马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7087.92元,扣除李某甲支付的鉴定费用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的部分,李某甲应实际给付马某某5555.92元。

三、被告蚌埠市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对被告李某甲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6元,送达费100元,合计906元,由被告李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陆叶

审判员齐有田

审判员平俊杰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董雯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4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