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周某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生于1987年12月16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略)。2006年3月14日因犯抢夺罪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6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09年6月1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6月15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09年10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开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开封县看守所。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开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1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封县X镇X街网吧上网时,因游戏装备之事和同镇X村的贡某某发生矛盾,后引起厮打。被告人周某某用网吧厨房里的一把菜刀将贡某某左手腕砍伤。经法医鉴定,贡某某的伤属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家人与受害方贡某某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共赔偿被害人贡某某各项损失x元,并及时清结。被害人对此予以谅解。

针对上述指控,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不作辩解,并有被害人贡某某的陈述,证人谷某某、刘某某、苏某某、郭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刑事技术鉴定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前科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民事和解协议书及收款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及其家属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开庭审理时,被告人周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本院酌予从轻处罚。综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一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9日至2009年10月23日止。已扣除取保候审前羁押的15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杨友才

二OO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樊利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伤害 故意 某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8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