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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滥伐林木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身份证号码: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嵩县X村X组X号农民。1989年6月因打架斗殴被嵩县公安局决定劳动教养一年零六个月。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2010年4月14日被嵩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嵩县人民检察院以嵩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以x元,购得申XX家位于佛坪村X组里沟的林坡内树木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指使刘向群组织工人进行采伐,刘向群(已判刑)先后于农历2009年3月底和阳历2009年5月6日、7日,积极组织工人采伐树木107棵,折合立木材积21.5865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XX、申XX、王XX、孙XX、田XX、卫XX证言,现场勘验报告、刑事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破案证明、到案证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树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单处罚金人民币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张会民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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