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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女,55岁。

被告白某某,曾用名白某妮,男,59岁。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白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75年结婚,婚生一子一女均已成家,被告长期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现要求与被告离婚。

原告未提供证据。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实,没有虐待原告,不同意离婚。

被告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75年12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一子白××、一女白××(均已成年)。双方婚后感情一般,原告以被告长期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长期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称没有虐待原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且原、被告结婚多年,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以后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对方,双方仍能继续共同生活。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要求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冉秀珍

代理审判员雷海涛

人民陪审员王某强

二ОО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陆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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