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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庙下乡西薛某村村民委员会与李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汝州市X乡X村民委员会。

诉讼代表人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某某,男,成年,汉族。

原告汝州市X乡X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李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汝州市X乡X村民委员会诉称,2000年3月12日我村同被告签订了合同,被告承包我村的苹果园地,被告应向我村交承包金,但被告却只交了部分承包金,下欠我村承包金x元。故具状起诉,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及拖欠的承包金。

经审查,汝州市X乡X村自2008年9月至今未选举产生代表其行使职权的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成员。原告向本院提交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中的诉讼代表人薛某某不是汝州市X乡X村民选举产生的村委会主任或负责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X组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汝州市X乡X村自2008年9月至今未选举产生代表其行使职权的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主任及成员,薛某某亦没有足够的证据证实可以代表该村村民委员会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有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汝州市X乡X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天立

审判员李某均

代理审判员冯利亚

二OO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樊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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