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贵州长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生公司)与被上诉人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渝五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长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某某。

委托代理人:熊先奎,重庆星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贵州长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生公司)与被上诉人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08年8月7日作出(2008)九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长生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月17日邹某某与长生公司签订了车辆转让协议,协议约定:1、长生公司以15万元的价款购买邹某某所有的渝x本田雅阁轿车一辆;2、该车辆的过户时间视长生公司的情况而定,但最迟不超过2007年3月28日;3、长生公司不直接付款给邹某某,而是以x元的药品作为抵扣。合同签订后,邹某某按约将渝x本田雅阁轿车一辆交付给长生公司。2007年5月27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该协议确认:1、邹某某所有的渝x本田雅阁轿车一辆作价x元转让给长生公司,长生公司在一个月内将该车过户到该公司名下;2、长生公司用价值x元的药品抵扣了部分车款,目前欠邹某某车款x元。同年6月2日,邹某某将该车的相应手续移交给长生公司。此后,长生公司既未按约支付邹某某的剩余购车款,也未将车辆过户,邹某某遂起诉来院要求长生公司给付欠款并办理车辆的过户手续。

邹某某一审诉称,其于2006年10月购买本田轿车一辆并经重庆市九龙坡区巴山车管所登记牌照为渝x号。2007年1月17日邹某某与长生公司签订车辆转让协议,约定邹某某将牌照为渝x号本田雅阁轿车以x元的价格转让给长生公司,并约定于2007年3月28日前长生公司到车管部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邹某某告将车辆及该车辆的手续交付给长生公司,但长生公司一直拒绝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并且未支付剩余购车款x元。故邹某某要求:1、长生公司立即办理该车辆的过户手续;2、长生公司支付购车欠款x元并赔偿损失;3、由长生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长生公司一审未做答辩。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审理中,长生公司既不提交答辩状又不到庭应诉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因此,一审法院可以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本案中,邹某某与长生公司之间签订有车辆转让协议,该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确,并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邹某某已经履行了交付车辆的义务而长生公司没有依照该合同履行完全支付车辆价款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长生公司已经构成违约,因此,对邹某某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对于邹某某请求法院判决长生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求,因邹某某在庭审过程中已明确表示放弃,因此对其此项诉求不再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1、贵州长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办理x号本田雅阁轿车的过户手续;2、贵州长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邹某某欠款x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224元,由贵州长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宣判后,长生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及理由:1、本案上诉人住所地在贵州省,一审管辖法院应为贵阳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不具有管辖权;2、上诉人虽与被上诉人签订了书面协议,但该协议实质上并未实施,被上诉人已将本案所涉及的车辆交由第三人使用,至今仍未交还给上诉人;3、本案所涉及的车辆实属被上诉人一车二卖,所以上诉人无法办理过户手续;4、要求二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已支付的部分购车款。

被上诉人邹某某答辩:1、双方买卖合同的签订地为重庆市,重庆法院享有管辖权,且上诉人方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异议;2、行驶证、买卖合同、收条等证据材料均已入卷,证明我方已履行了交付车辆的义务;3、一审举证期限内上诉人方未提交任何证据,被上诉人方主张截至到车辆过户之日止该车所产生的养路费等相关规费由上诉人方承担;4、一审法院判决正确,请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在二审审理中,被上诉人邹某某与上诉人长生公司均表示如继续履行《车辆转让协议》,上诉人长生公司应以支付人民币方式向被上诉人邹某某支付余款。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上述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针对上诉人提出的一审法院不具有管辖权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上诉人在答辩期限内并未提出管辖异议,应视为放弃对管辖权异议的权利;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收条》、《渝x雅阁轿车移交清单》中载明的内容,能够证明被上诉人已经实际履行了交付车辆的义务,上诉人已收到该车及相关证照,上诉人认为系被上诉人未交付车辆才导致其不能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在被上诉人交付车辆后,上诉人应履行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及支付价款的义务。针对上诉人提出该车辆一直由第三人使用,其并未实际收到车辆的上诉理由,上诉人可另行起诉向该第三人主张权利,因其属于另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评述。综上,上诉人长生公司的上诉理由,证据不充分,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证据充分,评析恰当,处理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224元,由上诉人贵州长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秦文

代理审判员杨瑾

代理审判员严荣源

二00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任志勇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4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