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玉山县人民检察院诉李某某赌博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玉山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江西省玉山县人,汉族,无业,家住(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7月19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玉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叶某甲,江西三清(略)事务所(略)。

玉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赌博罪于2010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叶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玉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17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组织参赌人员张空军、郑某某、连某某、杨某某等人到玉山县消防大队招待所二楼的套间里用扑克牌赌“小九”的形式进行赌博。被告人李某某以放“炮子”的形式非法牟利。赌至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总共非法获利1万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张空军、郑某某、连某某、杨某某、韩某某、叶某乙等人的证言,玉山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自愿认罪,悔罪表现明显,系初犯、偶犯,且主动上缴全部赃款,可依法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事实相符,依法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该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19日起至2010年12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胡浩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聂昕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5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