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韩城市房地产管理所与王XX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韩城市人民法院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韩民初字第X号

原告韩城市房地产管理所。

住所地:韩城市X街二招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XX,系所长。

委托代理人李XX,陕西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王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系本市金城办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XX,陕西建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韩城市房地产管理所与被告王XX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特别授权代理人李XX,被告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9月13日6时许,因被告对其承租的X号公产第五间门面管理使用不当,引起火灾,不仅使自己的承租房屋烧毁,也使X号公产第一至第四间门面及全部二层烧毁、塌陷。均无法修复,只能重建,现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拆除重建费用为36万元,赔偿房租损失共9600元。

开庭审理中,原告对自己的主张举证如下:

1、2008年12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原告与文XX签订房屋租赁合同,2009年1月4日原告与段XX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以证明将公产X号五间门面出租事实及赔偿9600元的依据。被告质证后认为,对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明不了原告的损失。

2、韩城市公安消防大队韩公消火认字(2009)第X号火灾事故认定书,以证明:①火灾发生的事实及X号公产烧毁的程度②火灾的原因,被告质证后认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对其证明对象有异议。

3、韩城市价格认证中心韩价鉴字(2010)X号价格鉴定结论,以证明①X号公产1-X层门面一层及二层被烧毁需重建②重建、拆除费用。被告质证后认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对需重建拆除有异议,韩城市价格认证中心不是房产职能部门,无权对是否需重建作出鉴定。

被告辩称,原告要求赔偿数额不能确定,且鉴定机构不是房屋是否需拆除的机关。即使要被告承担责任,原告亦有责任,出租房屋管理上有瑕疵,出租的是百年老房,陈旧、耐火等级差。

开庭审理中,被告对自己的主张举证如下:

1、韩城市公安消防大队韩公消火认字(2009)第X号火灾事故认定书。以证明起火原因不明,且该建筑耐火等级差,造成火势蔓延。原告质证后认为火灾原因排除了外部火源及电气线路火灾,应是被告管理使用的问题。

2、照片一张,以证明房屋系砖木结构,无水源、无消防设施。原告质证后认为,证明不了证明对象。

3、2009年9月18日,原告给被告通知一份,以证明原告未给各租户配灭火器,发注意通知。原告质证后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

4、2010年元月20日原告给被告通知一份,以证明9600元损失没有那么多,原告质证后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

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原告韩城市房地产管理所全面管理韩城市金城区公产房屋。住于金城大街北段X号公产系砖木结构两层建筑,由南向北共五间。2008年12月30日原告将由南向北第五间一屋租赁给被告王某某,期限一年,年租金39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将房屋交给被告管理使用。被告从事服装经营。将由南向北第一至第四间及两层也租赁出去,年租金计9600元,2009年9月13日6时许,该两层建筑发生火灾,经韩城市公安消防大队韩公消火认字(2009)第X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火灾使该建筑第一层的北边两家门面全部烧毁,第二层烧毁塌陷,南边门面第一层受损,第二层烧损严重。现查明,该起起火部位位于该建筑第一层北数第一家房内,具体起火原因不明,经调查询问和现场勘察及排除外部火灾及电线线路火灾,经分析,灾害成因为,初起火灾发生后未及时采取有效灭火措施,加之起火建筑耐火等级低,导致火势蔓延,酿成灾害”。并经韩城市价格认证中心韩价鉴字(2010)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韩城市X街北段X号公产门面房从南到北四间及第五间二层损失价值为人民币x元,拆除费用为人民币9600元。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双方陈述及相关证据在卷为凭,且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案认为,被告在租赁期内对承租的房屋负有安全保护、合理使用、妥善管理的义务。在租赁期内该起火灾由被告承租的房内起火,不仅造成自己所承租的房屋烧毁,而且导致该建筑的其余门面受损,故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但鉴于该建筑耐火等级低,应酌情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房租损失的诉讼请求,因房屋已烧毁,无法对外承租,同时原告亦未提供其损失确切证据,对此不予支持。了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条、第106条2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韩城市房地产管理所X号门面第一至第四间一层及全部二层损失(x元)及拆除费(9600元)的百分之九十计人民币x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840元,由原告负担3440元,被告负担3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琳

审判员郭小辰

代理审判员同强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贺军莹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5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