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肇庆科伦纸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管辖异议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肇庆科伦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吴川市土木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

上诉人肇庆科伦纸业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不服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2010)蒸立管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2月27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上诉人肇庆科伦纸业有限公司上诉称,2010年5月24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约定诉讼管辖的法院是一份无效的协议,该协议无公章,只有两个代表人签字,因此,该补充协议无效。原审法院无管辖权,请二审予以纠正,并裁定本案移送至合同履行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0年5月22日,被上诉人刘某某(个体业主)委托的代表人刘某生与原审被告吴川市土木建筑工程公司代表人张建签订钢材买卖合同。次日,上诉人肇庆科伦纸业有限公司为该买卖合同提供货款担保。同月24日,刘某生与张建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如需方不按时付款,由供方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衡阳县人民法院)管辖裁决”。该协议管辖没有违背法律规定,故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以协议未盖公章,只有代表人签名而否定协议效力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彭清明

审判员罗曙梅

审判员周永洲

二0一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邱德胜

校对责任人彭清明打印责任人邱德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0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