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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长兴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某某、榆林市海鑫汽车运输有限责任某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边县人民法院

原告榆林市长兴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址:靖边县X巷X号。

委托代理人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靖边县X乡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籍(略),系被告李某某妻子。

被告榆林市海鑫汽车运输有限责任某司,住址:榆阳区X乡210国道西。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任某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德支公司,住址:绥德县X街X号。

负责人雷某,任某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中国人保绥德支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伟,陕西正北(略)事务所(略)。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诉称,2010年4月20日8时40分许,高某英驾驶陕x/陕x挂号重型半挂车,由靖边县X镇驶往靖边县途中,行至307国道x+50M处,在会车时与迎面驶来的由康军堂驾驶的陕x号重型专项作业车发生碰撞,造成康军堂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该事故经靖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高某英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康军堂不负此事故责任。原告的陕x受损后在通铃汽修厂进行了维修,花费了大量维修费、施救费及其他财产损失费。现诉请:由被告赔偿其车辆维修费、施救费及其他财产损失费等一争损失共计x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20日8时40分许,高某英驾驶陕x/陕x挂号重型半挂车,由靖边县X镇驶往靖边县途中,行至307国道x+50M处,在会车时与迎面驶来的由康军堂驾驶的陕x号重型专项作业车发生碰撞,造成康军堂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该事故经靖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高某英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康军堂不负此事故责任。原告的陕x受损后在通铃汽修厂进行了维修,花费维修费x元,花费施救费及吊车费5000元,其他财产损失费2400元。

另查明,被告李某某的陕x/陕x挂号重型半挂车的登记车主为被告榆林市海鑫汽车运输有限责任某司,该车辆挂靠在被告榆林市海鑫汽车运输有限责任某司名下营运。该车辆在第三人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某,其中第三者责任某的保险限额为主车为x元且不计免赔,挂车x元且不计免赔。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德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某范围内赔偿原告榆林市长兴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车辆损失费、施救费、燃油损失费等一切损失共计x元,于2010年8月22日前一次性履行。

二、由被告李某某一次性赔偿原告榆林市长兴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下余损失4499元,于2010年8月10日前一次性履行。

三、被告榆林市海鑫汽车运输有限责任某司不承担责任。

四、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愿放弃。

案件受理费1360元,减半收取680元,由被告李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晓宏

审判员尹明良

代理审判员贺秉政

二0一0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胡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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