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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犯盗窃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7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27日8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在郑州市郑东新区五洲小区X号院X号楼X单元X号郑州市荣成广告公司员工宿舍内,趁宿舍无人之际,将其同事赵某某的一个笔记本电脑盗走,后在郑州市二七广场以800元的价格卖掉。后经鉴定,涉案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99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赵某某陈某、证人余某某、李某、田某某、王某某证言、到案经过、指认作案现场照片、报案材料、鉴定结论、被告人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已将赃款退赔被害人,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的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李某波

二○○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姚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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