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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王虎云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王益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某,2010年7月6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被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铜川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XX律师。

被告人,2010年7月5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被铜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铜川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XX律师。

被告人云某某,2010年8月1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被吴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转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铜川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XX律师。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以铜王检诉字(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王虎、云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0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2010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蔡顺安、代检察员兰菊玲出庭支持公诉,三被告人及三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公诉机关于开庭当日申请延期审理,2011年1月14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田某某、王虎乘坐由被告人云某某驾驶的陕x号(套牌)黑色奥迪A6轿车由延安前往西安途中,行至包茂高速759公里附近与XXX驾驶的陕x红色解放水泥罐车因超车争道发生摩擦,被告人田某某、王虎先后分别持云某某的仿真钢珠手枪从后方、左侧、前方向正在行驶的陕x号水泥罐车开枪射击,致该车左侧后视镜、前后风档受损。被告人云某某、田某某、王虎逃离现场,后从耀县上西铜高速时,三被告人将车牌换成陕x。

2010年7月4日、7月6日、8月1日,被告人王虎、田某某、云某某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被告人田某某、云某某亲属分别退赔车主经济损失367元,被告人王虎亲属退赔车主366元,车主的经济损失已得到全部赔偿。受损车辆司机对被告人田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报案材料,证人证言,现场勘查记录,提取扣押的清单及物证、照片,物证鉴定报告,侦破报告及办案说明,延安市公安局刑警大队证明及延安市吴起县公安局证明,修车发票及领条,谅解书,三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王虎、云某某因琐事便持有杀伤力的手枪向正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开枪射击,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三被告人辩护人辩称的三人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三被告人亲属退赔了车主全部经济损失,且受损车辆司机在案件起因上有过错,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庭审查明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对三被告人减轻处罚。被告人王虎辩护人辩称的被告人王虎第一个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使公安机关破案,是立功的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对被告人王虎该情节本院已认定为自首,故不予采纳。被告人云某某辩护人辩称的云某某没有实施开枪射击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的意见,经查,现有证据虽不能认定持枪射击的提议者,但被告人田某某、王虎供述可相互引证证实在持枪射击前田某某与云某某有预谋过程,只是当时事发突然,三被告人不能准确回忆当时细节确认提议者,符合情理,在射击中被告人云某某开车,彼此配合,故不宜划分主从犯,对该意见不予采纳,但鉴于云某某没实施开枪行为,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虎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较小,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受到受害人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三辩护人提出对三被告人应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认为,本罪侵犯客体是公共安全,案件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对此类案件不宜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O年七月六日起至二O一一年六月五日止)。

被告人王虎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O年七月五日起至二O一一年六月四日止)。

被告人云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O年八月一日起至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宋保存

审判员蔡淑芳

审判员周庆臣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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