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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犯赌博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高某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09年11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高某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赌博罪,于200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高某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1月份近一个月时间中,被告人高某某在郑东新区白庄豪门快捷酒店通过不断变换房间开设赌场,提供赌具,组织多人以“推饼”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累计达十多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证人寇××、李××、牛××、蒋××、赵××、赵××、肖××的证言、户籍证明、调取证据清单、到案经过、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1月30日至2009年11月2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袁春燕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姚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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