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牛某某诉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原告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x。

被告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原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第一建筑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湛河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逯某某,该单位职员。

原告牛某某诉被告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下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某某,被告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牛某某诉称,被告有限公司在建筑新乡市维多利亚城8#楼工程期间,由该工程的项目经理曹万成经手,于2005年6月17日与原告签订了《租赁合同书》,并租赁了原告的钢管和管扣,历时二年多的时间,租赁费共计x元。被告先后给付原告租赁费x元,还欠x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给。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有限公司立即给付所欠原告的租赁费x元及违约金,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中辩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原告牛某某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2005年6月17日《租赁合同》一份,证明双方存在租赁关系及权利义务;2、出库验收单11张,证明被告租赁物品种类及数量;3、租赁物退货单17张,证明被告退租赁物的种类及数量;4、租赁费欠款汇总表,证明被告欠租赁费的数量及计算方法。

被告有限公司在法定举证期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有限公司对牛某某提供的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3、4的真实性也无异议。故本院对牛某某提供的证据作为有效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05年6月17日,牛某某与有限公司签订一份《租赁合同》,该合同载明,乙方(有限公司)租用甲方(牛某某)架子管、管扣,租赁价格为架子管每天0.011元/米,管扣0.006元/件,如租物丢失,赔偿价格为架子管12元/米,管扣3.6元/件,乙方必须一个月向甲方结算一次租金,如乙方不按时付租金,加收滞纳金为租x(z6%。合同签订后,牛某某按约定租给有限公司架子管、管扣,有限公司已履行部分给付租赁费义务,尚欠原告租赁费x元,经牛某某多次催要,有限公司一直未付。

另查明,庭审中,有限公司认可签订租赁合同书的名称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第一建筑公司已变更为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依法成立,该协议约定了双方各项权利义务,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牛某某按约定履行了义务,将租赁物交给有限公司使用是事实,有限公司尚欠牛某某租赁费x元也是事实,故有限公司应承担偿付责任,因合同约定逾期支付租金加收滞纳金为租x%过高,且原告未提供具体每月还款及欠款数额的证据,无依据按月计算滞纳金,故应以欠租赁费总额x元,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付牛某某租赁费x元并以此款为基数,自2009年4月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逾期付款,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490元,邮寄费128元,合计618元,由被告承担,为简便手续,原告预交的费用不再退还,待执行时由被告一并向原告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德方

审判员赵爱勤

审判员耿瑞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习坤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8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