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周某甲。
委托代理人温国先,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社旗县X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任乡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丙、梁某某,该乡政府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孙某丁。
委托代理人孙某戊。
委托代理人张某己。
上诉人周某甲因诉社旗县X乡人民政府、第三人孙某丁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社旗县人民法院(2008)社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某甲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某甲主动申请撤回上诉,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社旗县人民法院2009年1月7日作出的(2008)社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
二、准许上诉人周某甲撤回上诉;
三、准许原告周某甲撤回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侯大勇
审判员宋汉亭
审判员尹应哲
二○○九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张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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