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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通博科技有限公司与沈丘县中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通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某,女,该公司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丘县中医院。

法定代表人戴某某,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梁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审第三人赵某某,男,原沈丘县公疗医院院长、沈丘县中医院院长,现卸任离职。

原审第三人王某乙,男,沈丘县中医院副院长。

原审第三人杨某某,男,沈丘县中医院办公室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楚某某,女,沈丘县中医院医生。

原审第三人李某,女,沈丘县中医院医生。

委托代理人张伟,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通博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丘县人民法院(2008)沈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省通博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梁某、王某,被上诉人沈丘县中医院委托代理人梁某,原审第三人赵某某、王某乙、杨某某、楚某某、李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丘县人民法院(2008)沈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沈丘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孙永义

代理审判员王某华

代理审判员刘凯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子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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