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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宏田置业有限公司诉王某某、李某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原告河南宏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X镇X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案由:担保追偿权纠纷。

原告诉称:2007年3月23日,被告王某某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被告李某某为共有人。2007年4月11日,被告王某某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城东支行签订购房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原告承担还款保证责任。2009年8月7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给原告下发《偿还资金入账确认书》,确认因被告王某某拒不履行还款责任而由原告承担担保责任。被告王某某所欠银行款已于当日从原告账户内扣划。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原告代为支付的购房贷款x.41元及利息。

二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但被告无钱还银行房贷。现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原告将被告交纳的购房首付款6万元返还被告。

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23日,被告王某某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王某某购买原告公司开发建设的商品房(位于中牟县X街X号院水岸鑫城X号楼东二单元六层西户X号)一套,被告李某某为房屋共有人;商品房总金额x元,付款方式为银行按揭,首付6万,13.8万采用银行按揭贷款。2007年4月11日,被告王某某作为借款人,被告王某某、李某某作为抵押人,原告作为保证人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城东支行签订购房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王某某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城东支行贷款13.8万元,原告承担还款保证责任。2009年8月7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给原告下发《偿还资金入账确认书》,确认因被告王某某未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原告已代为偿贷款本金x.8元及利息447.61元,共计x.41元。原、被告双方由此产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河南宏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李某某自愿解除双方于2007年3月23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于2009年10月10日前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解除备案手续。

二、位于中牟县X街X号院水岸鑫城X号楼东二单元六层西户X号的一套房屋归原告河南宏田置业有限公司所有,原告河南宏田置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10日前给付被告王某某、李某某四万元。

三、原告河南宏田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无其他经济纠纷。

四、案件受理费二千九百元,减半收取一千四百五十元,原告河南宏田置业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内容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常义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左利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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