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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唐某某、吴某甲、吴某乙犯抢劫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身份证号码x,户籍所在地(略),住(略)。因涉嫌抢劫罪,2008年8月11日花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8年11月7日被江西省瑞安市公安机关抓获。11月13日由花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09年2月25日移送保靖县公安局管辖,现羁押于保靖县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甲,又名吴某胜,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略),住(略)。1997年11月18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花垣县人民法院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3年1月25日减刑释放。因涉嫌抢劫罪,2008年12月2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1月5日保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保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靖县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乙,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苗族,小学文化,无业,身份证号码x,户籍所在地(略),住(略)。因涉嫌抢劫罪,2008年12月2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1月5日保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保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靖县看守所。

被告人向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身份证号码x。户籍所在地(略),住(略)。因涉嫌盗窃罪,2008年12月2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1月5日保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保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靖县看守所。

保靖县人民检察院以保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吴某甲、吴某乙犯抢劫罪,被告人向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29日向某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向某俊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秦加旺、石远童参加的合议庭。于2009年8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符蓉担任法庭记录,保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向某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吴某甲、吴某乙、向某及其辩护人何昌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保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08年10月24日下午,被告人吴某甲伙同“华哥”(在逃、具体情况不明)邀约被告人唐某某、吴某乙及吴某明、张扬(在逃)去龙山县里耶去偷烟,张扬又邀请了被告人向某一起去。当天晚上吴某甲持一把仿真手枪,唐某某、吴某乙各持一把水果刀,进入张立军批发部店内,将守店的张立军捆绑、封嘴。将烟搬出店外,吴某甲并拿走一台手机和抽屉的现金,与等候在车上的向某、张扬开车逃往花垣县城。后由唐某某联系将烟卖掉,得赃款x余元,每人分得1500元左右。向某将分得的1500元退给了吴某甲。经鉴定,被抢香烟,手机价值共x元。

2008年7月12日,毛章富、欧黎明(二人已判刑)商量拉嫖客卖淫进行勒索,毛章富邀约被告人唐某某和周正、二人表示同意。当晚十点多钟,欧黎明将石照凡带进花垣县棉廉招待所三楼进行卖淫活动。后毛章富、周正、唐某某冲进房间对石照凡进行威胁,抢得石照凡现金490元及银行卡一张。后又殴打威逼石照凡要其讲卡的密码,石照凡迫于无奈答应到银行去取款,在去银行途中趁唐某某等人不备逃脱。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吴某甲、吴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偷烟作案时,临时相商对被害人采取了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价值x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唐某某另伙同他人使用殴打威逼手段抢劫他人现金490元。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妄图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作案时不知被告人唐某某等人在店内对被害人采取了暴力手段,不知数额巨大财务系抢劫所得,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唐某某、吴某甲、吴某乙均为主犯,应对全案负责。被告人向某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向某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提请本院依法判决。

被告人唐某某、吴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适用法律无异议。但辩解,对抢香烟数额只有五件多,唐某某并辩称,未打受害人石照凡,被告人吴某甲辩解&#x;没有实施绑受害人,不够成抢劫罪;&#x;香烟经清点后,只有五件多。

被告人向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但辩解香烟只有五件多。

辩护人何昌金辩护:&#x;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向某犯盗窃罪的定性无异议;&#x;被盗香烟与受害人自报数缺少依据;&#x;向某主观恶意性不大,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2008年7月12日,毛章富(已判刑)与欧黎明(女、已判刑)商量,由欧黎明去找嫖客嫖宿,然后对嫖客进行勒索。二人商量好后,毛章富遂邀约被告人唐某某及周正(已判刑),二人表示同意。当晚十点多钟,欧黎明在花垣县“井岗山”茶楼附近拉到石照凡,将石照凡带进棉廉招待所三楼房间内进行嫖宿卖淫。石照凡未按照欧黎明的要求给付欧黎明现金后,在外面等候的被告人唐某某及毛章富、周正便冲进房间内对石照凡进行威胁,抢得石照凡现金490元和银行卡一张。被告人唐某某等人因怕在房间内被来人抓住,将银行卡退给了石照凡,并叫石照凡出来。在棉廉招待所的楼梯间处,被告人唐某某等人威逼石照凡进出银行卡的密码未果后,对石照凡进行殴打,唐某某从石照凡的裤子口袋里取出银行卡和身份证,由毛章富等人守石照凡,唐某某准备去银行取款,石照凡迫于无奈,答应带被告人唐某某等人在去银行取款,在去银行途中,石照凡趁被告人唐某某等人不备逃脱。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报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2008年7月12日22时许,三角岩派出所干警巡逻时,发现一男子呼救有人抢劫,遂追击,在受害人的指证下,将涉嫌抢劫的两名犯罪嫌疑人抓获。

2、被害人石照凡的陈诉。证实,2008年7月12日被一个女青年带到棉廉招待所嫖宿,后由于没给钱,就冲进来三个男青年对我进行威胁,并抢走现金490元和一张银行卡。后又逼问卡号,并遭到殴打。在无奈之下才带他们到银行去取钱,途中趁其不备才得以逃脱。

3、同案犯毛章富的供诉。证实,2008年7月12日其与欧黎明商量,由欧去找嫖客嫖宿,后由其带人对嫖客进行勒索。当晚在棉廉招待所,我与周正、唐某某冲进房间内威胁那个人,得了现金490元,又将他带到楼梯间,要他讲出银行卡密码,他不同意,我们就用扫把、拳脚对他一阵乱打,后那个人答应带我们去银行取钱,路上他就跑了。

4、同案犯欧黎明、周正的供诉。其供诉与毛章富的供诉基本一致,且能相互吻合。

5、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诉。当天晚上,那个卖淫女去找人,喊毛章富我们在外面等,后那女的电话讲拉得人了,在边茂一个楼房里面,我们三人就在门外等。大概20分钟,那女的和男的吵起来了,毛章富就进去了,叫我和周正守在门外。由于那男的没按那女的讲的给钱,我们就打了他,后从他身上翻得一个皮包和卡,我们逼问密码,他不讲。后来他答应自己去起钱,到银行那里就跑了。

二,2008年10月24日下午,被告人吴某甲伙同“华哥”(在逃,情况不明)邀约吴某乙、唐某某及吴某明(在逃)、张扬(另案处理)去龙山里耶偷烟,张扬又邀约被告人向某一起去。“华哥”叫张扬准备一把枪和一辆车,当天晚上,七人坐张扬驾驶的越野车到里耶。凌晨2时许,在清水坪大桥桥头,吴某甲、吴某乙、唐某某三人下车寻找作案目标,最后定清水坪镇场上张立军的批发部。吴某甲、吴某乙、唐某某三人合力将批发部的卷闸门抬开,吴某乙和唐某某各持一把水果刀,吴某甲持一把枪依次进入店内。在店内发现张立军睡在里面,吴某甲提出将人捆了再搬东西。于是吴某甲就拿枪比张立军说:“不要动,我们只是求财”。吴某乙和唐某某先后用透明胶带将张立军绑了起来,并将张立军的嘴封住。由吴某乙守着张立军,吴某甲和唐某某等人将店内的两件精品一代白沙烟(100条)、两件盖白沙烟(100条)、一件半软白沙香烟(75条)搬出,并拿了部分散包烟。吴某甲并将柜台内的一台步步高手机和抽屉内的现金全部拿走。被告人向某与张扬坐在车上将烟从纸盒里取出来,一条一条的放在车后备箱里后,几人即开车到花垣县X村吴某甲家清点数目后,接着有开车至花垣县域,由唐某某联系将香烟卖掉,各分得脏款1500多元。当天下午,向某将分得的1500元赃款退给了吴某甲。依据鉴定部门的鉴定价格,被抢五件半香烟及手机价值共x元。被告人唐某某2008年1月7日被江西省瑞安市公安机关抓获。吴某甲、吴某乙、向某2008年12月2日被保靖县公安机关抓获。

上诉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报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08年10月25日张立军电话报案称,当日凌晨三名男子闯入其在清水坪的烟酒门面内,将其捆绑,抢劫其价值约x余元的香烟及人民币7000至x元和手机一台。保靖县公安局当日立案侦查。

2、被害人张立军的陈诉。证实:当晚,我在店内守店睡了,进来三个年轻小伙子站在我床边,一个拿枪、两个人拿刀,拿枪的那个人就喊我起来,然后他们中间最年轻的那个就用胶布捆我,几次未捆好,一个拿刀的就吼:“你快点”,于是就下去找胶布了。拿枪的人用枪抵着我的背部,那个找胶布的人从床头拿衣服把我头盖了,接着又有人用胶布封我的嘴,并叫我不要说话,然后就去翻东西去了。十多分钟后,就听到外面的汽车声远了,我挣脱后就跑出去看没见车子了,于是就打“110”报了警。我被抢去现金7000多元,精品一代白沙烟两件,散条有30条;盖白沙五件,散条不记得了;二代精品白沙烟25条左右,软白沙烟两件,一件双喜,还有手机一部。

3、被告人吴某乙的供诉。一天吴某甲打电话叫我去里耶偷烟,我答应了。我俩便去毛沟上网,后张扬开了一辆白色越野车来接我们。车上有五个人,我们七个人由张扬开车去清水坪。当晚凌晨二点左右,由张扬开车寻我们偷烟的店子,最后选定清水坪一家店子为目标,我和吴某甲、唐某某将卷闸门抬开,然后进去,进去后吴某甲看见里面店子睡了一个人,他叫我们过去,吴某甲将那个人叫醒,并叫唐某某将那个人捆起来,吴某甲枪对着那守店子的人,我和唐某某各拿一把水果刀,唐某某把人捆好后,我和吴某甲就下去搬烟。一共搬了五件多烟,两件精品白沙,其他是盒装白沙和软装白沙烟,吴某甲把柜台的现金都拿了。清点后,我们又转花垣,唐某某去把烟卖了,我们各分得1500多元钱。

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诉。2008年10月24日晚,我和唐某某、吴某乙在清水坪街上转,在转盘处右边的一家门面那里,我就对他们讲:就搞这家”。我们三人一起抬开了卷闸门,吴某乙从我手上接过枪,唐某某又给吴某乙递了一把水果刀,自己拿一把先后钻进门面里。他俩讲有人守店,我就讲:“把那人控制了,再搬东西出去”。吴某乙先用刀比那男的后我用枪对着那个男的讲:“不要动,我们只是求财”。唐某某就用透明胶捆那男的双手,后又用透明胶布把那男的的嘴也封住,由吴某乙守到,我和唐某某就去翻东西,在烟柜的抽屉里翻得1000多元钱,边上有一部手机在充电,我拿了。一会儿,“华哥”他们几个也进来了,一起搬得两件精品一代白沙烟、两件盖白沙烟、一件半软白沙烟和一些零散的包包烟。散烟大家都抽了,其他烟卖得x多块钱,每人分得1500元左右,剩下的钱大家都用了。

5、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诉。我和“猫哥”、章荣三人合力强行抬店子的卷闸门,然后进去,门面里有人守店,睡在水泥台上,章荣用胶布带捆那人时,透明胶老是扯断,我们就把刀交给章荣,章荣重新找了一卷胶带给我,我就捆绑那人双手,又用胶布封守店人的嘴。后由章荣守住那人,我打电话叫“阿国”他们进来搬烟来,“猫哥”就翻钱,我们就搬烟。我们总共抢了五件香烟,其中两件盖白沙烟、两件精品一代白沙烟、一件多是软白沙烟,另外还有一件搬到门口,因车装不下,就放在门口了。后我们开车回到“猫哥”家,“猫哥”还拿了一台手机,他讲翻得1000多块。

6、被告人向某的供诉。2008年10月的一天,我与张扬、“华哥”还有四个人(不认识),乘坐一辆由张扬开的白色越野车去清水坪。晚上,我和张扬在里耶上网,凌晨两点钟左右,张扬接到电话,我们就过去接他们,我们在清水坪偷了一家批发部的烟,我和张扬在车子上等,负责把他们搬出来的烟放在车上。后我们回到花垣龙洞村,第二天他们给了我1500元钱,当天下午我把钱退了。

7、鉴定结论书。经保靖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精品一代白沙烟130条,x元;盖白沙烟250条,x元;二代精品白沙烟100条,2500元;软白沙100条,4000元。BBK—x型步步高手机一部850元。各项合计x元。

8、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9、扣押、发还物品清点。证实,步步高BBK—x型手机一部,已发还被害人张立军。

10、(1997)花刑初字X号刑事判决书和(2003)常刑执字第X号刑事裁定书及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吴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3年1月16日被减刑,25日释放。

11、(2008)花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唐某某2008年7月12日伙同毛章富等人抢劫石照凡的犯罪事实,毛章富等人已被判处有期徒刑。

12、花垣县公安局和保靖县公安局的证明及情况说明。证实,吴某甲是花垣县X镇X组人没有上户,1997年被判刑时叫“吴某胜”。2003年减刑释放后更名为“吴某甲”。

13、移送案件通知书。证实,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抢劫罪,2009年2月25日花垣县公安局移送保靖县公安局管辖。

14、抓获经过。被告人唐某某2008年1月7日被江西省瑞安市公安机关抓获。吴某甲、吴某乙、向某2008年12月2日被保靖县公安机关抓获。

15、户籍证明。吴某乙出生于1990年8月15日;唐某某出生于1988年12月24日;向某出生于1986年8月17日;吴某甲X年X月X日出生(没有户籍资料)。犯罪时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上列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联,经法庭质证,被告人对证据(7)鉴定的香烟数量提出异议,一致供称只有五件半。合议庭评议认为,鉴定机关按照被害人陈诉的香烟数量为依据作出的鉴定结论,缺乏相关证据。受害人是经营香烟批发的经营者,对香烟的进货不能提供相应的票据证明,未进行清点。且被告人的供诉和在庭审质证中,均供称只抢香烟五件多和部分散包烟,相互吻合。故被抢香烟数量应按五件半计算。证据(1)、(2)的香烟数量应以五件半确认。其余证据内容真实,相互印证,均具有证据效力。本院予以认定,并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吴某甲、吴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相约去偷烟,作案时在人到看守店的情况下,临时相商对被害人采取用透明胶带捆绑、封嘴、用枪、刀威胁的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价值x余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唐某某另伙同他人采取殴打、威逼手段抢劫他人现金490元。三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意图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作案时不知唐某某、吴某甲、吴某乙在店内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手段,不知数额巨大财物系抢劫所得,只是在车内协助装烟。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唐某某辩称:“没有打被害人石照凡、没有联系卖烟”。与案件事实和同案犯毛章富等人的供诉不相符,且其在供诉中称:“与毛章富等人一起打了被害人”。又供诉,“烟是他们叫我联系卖的”。对其辩解,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吴某甲辩称:“没有捆绑被害人,不构成抢劫罪”。与案件事实不符。且其在供诉中称:“我用枪比着那男人讲,不要动,我们只是求财。唐某某就用透明胶布捆那男的双手,封那男的嘴巴”。与同案被告人唐某某、吴某乙的供诉相吻合,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唐某某、吴某甲、吴某乙、向某辩称:“抢劫的香烟只有五件多”及向某的辩护人何昌金的辩护意见:“受害人香烟的损失数量,没有提供足够证据证实”。且被告人均供诉,经过清点,只有五件多,相互吻合。本院予以采信。辩护人何昌金的辩护意见&#x;,本院予以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某某在抢劫石照凡案中是积极参加者,起主要作用。在抢劫张立军案中与吴某甲、吴某乙是抢劫行为的直接实施者,三被告人均是主犯,应对全案负责。被告人向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后,被告人唐某某、吴某乙、向某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诉其罪行,有悔罪表现。被告人向某将所得脏款退回,家属为其积极提供了财产刑的执行保障,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向某使用缓刑可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

综上,对被告人唐某某、吴某甲、吴某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向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1月7日起至2020年11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限判决书生效后三十内缴纳,上缴国库),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二、被告人吴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2月2日起至2020年12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限判决书生效后三十内缴纳,上缴国库),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三、被告人吴某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2月2日起至2019年6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限判决书生效后三十内缴纳,上缴国库),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四、被告人向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向某俊

审判员秦加旺

审判员石远童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符蓉

附页

本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于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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