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省炎黄某卖行。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建功,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丙,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河南公路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开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东莞市大象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城商务中心X室。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丁,女,X年X月X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炎黄某卖行与被告河南公路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东莞市大象广告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炎黄某卖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炎黄某卖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八千零八十七元,减半收取四千零四十三元五角,由原告河南省炎黄某卖行负担。
审判长陈某杰
审判员陈某义
审判员郭元玉
二○○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左利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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