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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某某、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丙诉被告湖南省德夯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原告宋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略)(系死者妻子)。

委托代理人彭绍先,保靖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田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系死者之女)。

法定监护人宋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略)(系田某甲母亲)。

原告田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系死者之子)。

法定监护人宋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略)(系田某乙母亲)。

原告田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农民,土家族,住(略)(系死者之父)。

被告湖南省德夯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德夯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保靖县分公司办公室主任,住(略)。

原告宋某某、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丙诉被告湖南省德夯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龙宁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吴正高、代理审判员向勇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易羿担任记录。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彭绍先、被告委托代理人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8月16日晚上12点左右田某兵家突然停电,第二天下午4点左右,田某兵发现电线断在复兴供电所背后柑橘土内,田某复兴供电所顶楼接线,被电击身亡。事故调查组认为事故系电压电击致死,与客观事实不符,田某兵拉零线时,因低压线路X路距离太近,被高压电击死亡。被告方除支付x元丧葬费外,其余损失未予以赔偿,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赔偿田某兵死亡赔偿金x.20元、两子女抚养费x.96元、田某兵父亲赡养费3766.31元、精神损失费x元,共计x.47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民事责任由电力设施产权人承担,田某兵家是该事故电力线路产权人,故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16日晚上12点左右田某兵家突然停电。第二天下午4点左右,田某兵通过检查线路发现电线断在复兴供电所背后柑橘土内。田某兵从家里拿一圈电线,并把离家不远处电线断开,然后去换断掉的线路,田某兵爱人宋某萍拿换掉的旧线回家。下午6点多,田某兵线路换好柑橘园线路后便去复兴供电所顶楼接线,在复兴镇供电所院子里遇见准备去宿舍后给鸭子喂食的狮子桥电站退休职工彭楚银。随后遇见复兴镇供电所职工彭延玉,田某兵主动和与彭打招呼,田某兵当时上身未穿衣服,彭延玉问到:“你到那里去”,田某兵说:“我去看一下线去”,彭延玉又对田某兵讲:“你么乱搞”,田某兵边走边说:“不管的。”大约5分钟左右,正在给鸭子喂食的彭楚银听到宿舍顶楼有人“哎”叫了一声,彭楚银马上叫田某兵名字,没有人答应。彭楚银马上跑到宿舍顶楼去看,看到田某兵仰卧在挡雨篷上,电线未与田某兵接触,有一定距离。彭楚银马上喊人,不久田某辉等人赶来。几分钟后复兴镇卫生院医生赶到,经检查田某兵心跳、呼吸已经停止,并马上采取心外按压和人工呼吸措施,随后县120急救人员赶来抢救,均无效。经保靖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室勘验,得出检验结论:死者田某兵的死因为电击死亡。原告方损失如下:1、死亡赔偿金x.20元(3389.81元×20年=x.20元);2、田某甲抚养费x.68元(3013.05元×7年÷2=x.68元);3、田某乙抚养费x.25元(3013.05元×10年÷2=x.25元);4、田某丙赡养费3766.31元(3013.05元×5年÷4=3766.31元)。以上共计x.44元。丧葬费被告已经支付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某,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湖南省德夯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赔偿原告宋某某、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丙死亡赔偿金、抚养费、赡养费等一切经济损失共计x元,定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三日内履行;(不含已经支付的x元丧葬费)

二、原告宋某某、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丙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三、其它无争议。

如果被告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湖南省德夯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履行期限内,主动履行其义务,如逾期不履行,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为两年)。

审判长龙宁

审判员吴正高

代理审判员向勇

二00九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易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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