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亢某某诉灵宝鑫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灵宝市金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灵宝兴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灵宝市人民法院

原告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席国录,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灵宝鑫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灵宝市金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灵宝市金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灵宝市金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制办工作人员,住(略)。

被告灵宝兴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鲜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灵宝兴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综合办主任,住(略)。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灵宝兴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亢某某诉被告灵宝鑫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灵宝市金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灵宝兴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灵宝鑫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灵宝市金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灵宝兴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亢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席国录,被告灵宝市金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姬某某、许某某,灵宝兴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灵宝鑫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亢某某诉称,2000年3月原告到被告处工作,工种为搬运工,2009年4月被告灵宝鑫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通知原告停止工作,理由是灵宝市金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将该厂转卖给被告灵宝兴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5月原告到社会保险机构查询三金缴纳情况时,才得知被告未为原告建立社保帐号,也未缴纳任何费用,后原告向灵宝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不予受理。现要求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告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建立社保帐号),并补交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费用;双倍支付2008年2月至2009年4月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的工资x元,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x元。

被告灵宝鑫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灵宝市金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灵宝兴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其单位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对其单位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原告亢某某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申安群证明;2、金锐证明。以上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3、灵宝兴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材料;4、灵宝鑫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材料;5、灵宝兴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已核准企业有关情况的证明;6、灵宝市金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已核准企业有关情况的证明;7、灵宝鑫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已核准企业有关情况的证明。以上证据证明被告企业的基本情况及被告承担相应责任的依据和灵宝市化肥厂的前后演变过程;8、申安群的当庭证言;9、金锐的当庭证言。以此证明案件相关情况;10、不予受理通知书;11、申诉书;12、搬运工作证;13、理发优惠卡;14、洗澡卡;15、出入证。以此证明案件相关情况。

被告灵宝鑫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被告灵宝市金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调查朱年通笔录复印件,以此证明原被告之间无劳动关系;2、朱元恩与灵宝鑫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承包合同,证明了二者系承包关系,同时印证了调查朱年通笔录的正确。

被告灵宝兴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调查朱年通笔录,朱年通陈述其跟着朱年宝干搬运工作,灵宝鑫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对着朱年宝一个人按吨位计算钱,其后又跟着金建国、朱元恩干活,其工资亦先后由朱年宝、金建国、朱元恩支付,被告灵宝鑫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上没有出现其工资情况,证明原被告之间无劳动关系;3、朱元恩与灵宝鑫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承包合同;4、朱红敏与灵宝鑫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承包合同,以此证明灵宝兴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是从2009年3月开始承担责任的,朱红敏、朱元恩与其单位是承包关系等相关情况。

审理中,由于被告灵宝鑫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未到庭,故未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关于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灵宝市金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灵宝兴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对其中第1、2、11、12、13、14、15项证据有异议,对其中第3-7、10项证据本身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实原告的主张;被告灵宝市金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认为申安群的当庭证言与其原所写的证明不符,其分不清原告进厂的时间,金锐的当庭证言则证明的原告与被告之间无劳动关系;被告灵宝兴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认为申安群的当庭证言与其原所写的证明相互矛盾,金锐的证言不能证明原告与被告有劳动关系。关于被告灵宝市金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证据,被告灵宝兴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无异议,原告有异议。关于被告灵宝兴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证据,被告灵宝市金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无异议;原告对其中第2项证据有异议,对其中第1、3、4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被告灵宝兴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主张。

本院认为,申安群当庭陈述其所写证明证实原告等人的工资由化肥厂发放不实,仅是其猜想而已;其所写证明原告等15人进厂时间亦不实;经当庭指认申安群只认识15人中的部分人,另外一部分人不认识。因此申安群的证明不实,其当庭证言不能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金锐当庭陈述认识原告等15人中的6个人与其所写的证明上认识赵玉芳、唐某刚、朱年通、陈中印、金建国、朱书杰、宜会祥、朱元恩共8个人不符,这6个人到化肥厂干的是装、运化肥,干一天算一天,他们的工资由买化肥的人出,如果有人不干,随时可以走,因此金锐的证明不实。其当庭证言不能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灵宝兴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材料、灵宝鑫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材料、灵宝兴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已核准企业有关情况的证明、灵宝市金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已核准企业有关情况的证明、灵宝鑫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已核准企业有关情况的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调查朱年通笔录和两份承包合同,均能反映客观事实,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对于双方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本院将结合案情予以综合分析认定。

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当事人陈述可以认定以下事实:1969年灵宝县化肥厂成立,2002年更名为灵宝市化工总厂,2004年灵宝市化工总厂破产,后被告灵宝市金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收购该厂资产并注册成立被告灵宝鑫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上述资产。2009年4月被告灵宝兴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通过竞拍取得上述资产。此前原告曾在原灵宝县化肥厂院内干过化肥装、运、卸工作,其劳动报酬由承包化肥装、运、卸的人员或购买化肥的客户支付。2007年12月31日,朱元恩与被告灵宝鑫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订立承包合同,承包被告灵宝鑫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化肥转运、堆放、装车工作。2009年2月10日朱元恩与被告灵宝鑫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续订承包合同,继续承包化肥转运、堆放、装车工作。朱元恩在承包期间,雇佣原告等人干活,并支付原告等人劳动报酬。2009年6月原告起诉要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由被告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支付工资等。审理中,经查:原告从未在上述单位工资表中签名,如有事离开原灵宝县化肥厂院内也没有向上述单位书写请假手续。被告灵宝鑫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其他二被告否认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不同意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致本案调解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原告曾在原灵宝县化肥厂院内干活期间与原灵宝县化肥厂、灵宝市化工总厂、三被告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办理直接用工手续,上述单位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中没有原告的名字,原告的报酬不是由上述单位直接支付,且原告不受上述单位的劳动管理,原告的劳动不属于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所以原告与上述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原告要求确认其与三被告存在劳动关系,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其要求由被告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支付工资等其他诉讼请求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亢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亢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学仁

审判员史慧霞

审判员赵灵康

二00九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某峰

本判决所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某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5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