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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非法拘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X,男,X年X月X日出生。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留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谷XX(另案处理)、任XX(另案处理)将盗走两箱乳胶漆的杨XX(已判刑)带到涧西区X路X村X街租住处,不让其离开,并要求杨XX赔偿5000元。为防杨XX偷跑,陈某某与谷XX非法限制杨XX人身自由至2010年2月26日8时许。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谷XX的讯问笔录,被害人杨XX的陈某,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拘禁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夏军

人民陪审员周琳

人民陪审员胡宝红

二O一O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师丽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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