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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诉郑州益满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兆才,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益满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路X路东天一大厦X层X号。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2007年7月1日,原、被告签订《商铺委托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将坐落于中牟县X路X路交叉口东北角中牟第一街商业广场A区X号商铺委托被告租赁,建筑面积651平方米;租期五年,自2007年8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止;租金为人民币18元/月/平方米,被告于2007年8月10日开始计算并交付租金;被告租金交付期限为每月五日前交纳当月租金;被告无故拖欠租金,原告给予30天的宽限期,从第31天开始原告有权向被告每天按实欠租金1%加收滞纳金,被告拖欠租金累计达45天,原告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并赔偿原告违约金1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将房产交付被告出租。被告已将房产出租,并收取租金,但多次恶意拖欠、延期缴纳应付租金。原告为此提起诉讼要求解除2007年7月1日双方签订的《商铺委托租赁合同》;要求被告给付所欠原告2009年2、3、4、5四个月的租金x元;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罚金1000元,并按每日1%支付所欠租金的滞纳金到付清租金止。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但因房屋是出租给网吧,网吧未向被告交纳租金,被告无钱向原告交纳租金。网吧曾要求被告减少租金,原、被告及网吧三方对此进行过协商。现2、3、4月份租金被告已向原告交纳。下欠租金被告愿意积极偿还。

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1日,原、被告签订《商铺委托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将坐落于中牟县X路X路交叉口东北角中牟第一街商业广场A区X号商铺委托被告租赁,建筑面积651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07年8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止;租金为人民币18元/月/平方米,于2007年8月10日开始计算并交付租金;被告租金交付期限为每月五日前交纳当月租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将房产交付被告出租。被告将房产出租给第三方经营网吧,并收取租金。在租赁过程中双方于2009年3月份因租金交纳问题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委托租赁合同;要求被告给付下欠租金、支付罚金并交纳滞纳金。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郑州益满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25日前给付原告张某甲2009年5、6、7三个月的租金,共计三万五千一百五十四元。

二、2009年7月以后的租金每季度给付一次,分别于当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给付。

三、如被告不能按本协议给付租金,双方同意解除原委托租赁合同,被告郑州益满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愿意承担由此给原告张某甲造成的损失。

四、案件受理费九百九十六元,减半收取四百九十八元,被告郑州益满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内容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陈怀杰

审判员陈常义

审判员周文中

二○○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徐其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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