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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32岁。2010年9月1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尤某某,河南洛浦(略)事务所(略)。

辩护人麻某某,河南洛浦(略)事务所(略)。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以洛吉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任君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尤某某、麻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9月17日,被告人陈某骑摩托车带着李某某(另案处理)窜至济源市,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被害人袁某某停放在家门前的银灰色捷达轿车副驾驶位的汽车玻璃砸破,将放在车内的一个皮包盗走,后陈某将包内1100元现金和袁某某的警官证装到身上,将皮包和包内的银行卡等物品扔掉。后,陈某骑摩托车带着李某某窜至吉利区,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吉利区X路红军羊肉汤店旁边的黑色江淮瑞鹰越野汽车玻璃砸破,将放在车内的黑色皮包盗走。包内装有x牌数码相机一部,黑色金鹰牌手机一部,超人牌剃须刀一个,棕色皮质手包一个,银行卡等物品。被告人陈某将皮包及银行卡扔掉,在逃窜的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x牌数码相机,金鹰手机,超人剃须刀,1100元现金及警官证已追退失主。上述被盗物品及被砸车辆玻璃经洛阳市吉利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2097元。

另查,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家属主动退赔被害人王某某各种损失63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失主袁某某、王某某的报案材料;公安机关的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现场照片、被盗物品照片、被砸车辆照片;证人耿某某、席某某、张某某的抓获证明;被告人陈某对作案地点的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洛阳市吉利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被害人王某某的收条和谅解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197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盗物品已追退失主,被告人家属主动退赔被害人王某某的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8日起至2011年2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任君芳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济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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