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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席某某与被告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判决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席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王刚,河南华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党某某,男。

原告席某某与被告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党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席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5月22日依法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男孩党某钟。婚后原被告之间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无故打骂原告,被告好吃懒做,赌博成性,原告身上的旧伤未去又添新伤,疤痕累累,苦不勘言。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下去。婚后双方无共同财产。现诉请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党某钟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100元生活费;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党某某未到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于2001年5月22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X年X月X日生育男孩党某钟。双方因感情纠纷于2008年1月份分居至今。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结婚登记申请书予以证实,并均记录在案。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且不存在无效婚姻的情形,属合法婚姻,依法应予保护。婚后夫妻感情不好,经常吵架、生气,无法共同生活,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婚生子党某钟现随被告生活,离婚后由被告直接抚养为妥,原告承诺第月支付100元抚养费,予以照准。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双方财产暂不予处理,如有纠纷可另行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席某某与被告党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党某钟由被告党某某直接抚养,原告席某某每月支付100元抚养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四份,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蔡某

审判员景坤

审判员鲁萌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姚建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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