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吴某某与河南德X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吴某某,男,28岁,系郑州建材金三角陶瓷城协盛建材商行的业主。

委托代理人范俊霞,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爱香,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德X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街区X路X路街道办事处办公楼X、202房。

法定代表人曾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XX,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XX,河南德X置业有限公司经理。

原告吴某某(反诉被告)与被告河南德X置业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以下简称德X置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德X置业对原告吴某某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吴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范俊霞,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德X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XX、崔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某诉称:2007年9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定了通体砖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5350#、5351#、5352#通体砖,共x平方米,单价均为22元/平方米,合同总价款为x元,以实际数量结算;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95%,余5%质保金货到工地后一个月内结算。合同签订后,原告共向被告供货x.67平方米,货款合计x.74元。而被告仅向原告支付货款x元,尚欠货款x.74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请求本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x.74元,并按银行同期货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07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立案时利息约有x元)。

被告德X置业辩称:原告诉请要求支付21万余元的货款无事实依据,被告已支付了原告货款21万余元。余款未付足因原告未按合同所约定的数量规格和期限履行交货义务,被告行使的不履行抗辩权,故原告所主张的逾期利息无法律依据,同时因履行逾期交货给被告造成重大损失,被告提起反诉。

反诉原告德X置业诉称:2007年9月30日,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定通体砖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供应5350#通体砖1875平方米、5351#通体砖6562平方米、5352#通体砖6562平方米,共计x平方米,单价均为22元/平方米,合同总价款为x元,以实际数量结算。交货日期:2007年10月15日先交第一批,第二批货在2007年10月30日前交完(第二批供货量为5351#通体砖2600平方米)。合同条款还对交货地点、付款方式等作了约定。合同签定后,反诉原告依约在当天就支付了x元预付款,而反诉被告却没有按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交货数量及时交货,而是从2007年10月17日至2007年11月25日分五批交货,其中5350#多送249.82平方米、5352#多送671.42平方米、5351#少送886.57平方米。反诉原告所购的外墙砖用于其开发的德X国际花园1#、2#、3#、12#、14#楼的外墙,该工程的竣工日期为2007年11月30日。三个规格每平方米的比例为5350#10片、5351#、5352#均为35片,任何一个规格缺货,即不能施工。由于反诉被告不能按时交货,致使贴墙施工作业不能正常进行,工期往后一拖再拖,为此,反诉原告多次催促其尽快交货,反诉被告一再承诺尽快交货,并于2007年11月27日出具书面“保证在2007年12月9日前全部到,如果不到,后果自负”的保证。但反诉被告没有履行承诺,给反诉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x元。请求本院判令:1、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因逾期交货给反诉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计x元;2、退还反诉被告多交付的5252#通体砖660平方米;3、诉讼费由反诉被告承担。

反诉被告辩称:1、被告对合同交货日期的理解既不是约定合同时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不符合行业惯例和交易习惯,其本意是原告供货时间是2007年10月15日至2007年10月30日,因订合同时5351#通体砖库存不足,尚缺2600平方米,故分两次供;2、到2007年10月24日原告已按被告实际需要供应了价值x.38元的货,依合同约定,被告应付95%货款即26万余元,而被告仅在2007年9月30日付了1万元,原告行使抗辩权才停止供货。在2007年11月15日被告又付了10万元货款后恢复供货,11月25日供货完毕;3、原告是按被告要求配送货物,并送至被告指示地,不存在任何少送多送的情况,合同约定按实际数量结算,原告送货被告签收且未提出异议,如何合理分配和有效地给工地分别的用货是被告责任与原告无关,被告未尽该责任所产生的损失应由被告承担;4、被告开发的德X国际花园已2007年4月29日才开标,被告对收货数量规格、日期的陈述与事实不符,被告所述损失虚假,并未产生任何实际损失;5、原告在2007年11月25日供货完毕,供货量过了合同约定,在双方未就另增加供货达成明确具体约定情况下,没有义务再发货,到2007年11月27日被告仅付21万元的货款违反合同约定;综上,原告在履行合同时不存在违约行为,为给被告造成损失,应驳回其反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德X置业为装饰其开发的德X国际花园项目外墙,于2007年9月30日以郑州建材金三角陶瓷城协盛建材商行(以下简称协盛行)为供方,以德X置业为购方签订合同一份(协盛字x),该合同载明,:“产品名称:通体砖5350#、规格:52×235、单位:平方米、等级:特等、数量:1875、单价:22、金额:x、;产品名称:通体砖5351#、规格:52×235、单位:平方米、等级:特等、数量:6562、单价:22、金额:x;产品名称:通体砖5352#、规格:52×235、等级:特等、数量6562、单价:22、金额:x;备注:80片/平方米;以实际的量结算。合计金额叁拾贰万玖仟玖百柒拾捌元整。有关议定事项:(一)交货日期:2007年10月15日先交一批,剩余货在2007年10月30日前交完(第二批货号为5351#2600平方米)。(二)结算方式:购方预付总货款—%计壹万元整必须在合同签订后叁日内汇到供方指定帐户。否则,供货时间顺延,付清余款后提货。(三)供方仓库验收提货,供方代办运至地点:购方工地现场。(四)运输方式及费用:供方自理。(五)其他:分批供货分批付款,货到付至该批货x%,余5%质保金,在货到工地现场后,一个月内结清,验收标准以样品为准,符合国家标准。”。上述合同中载明的通体砖5350#、通体砖5351#、通体砖5352#按照每平方1:3.5:3.5的比例搭配花色。2007年9月30日,协盛行为德X置业出具收据一份(编号x),载明:“今收到河南德X置业有限公司人民币壹万元整系付外墙面砖定金”。2007年10月16日,协盛行开始履行上述合同,向德X置业供5350#通体砖190件、5351#通体砖861件、5352#通体砖860件;2007年10月17日,供5350#通体砖400件、5351#通体砖310件、5352#通体砖1200件;2007年10月22日,供5352#通体砖850件;2007年10月23日,供5350#通体砖285件、5351#通体砖430件、5352#通体砖3144件;2007年10月24日,供5350#通体砖404件、5351#通体砖3138件、5352#通体砖300件;2007年11月15日,供5351#通体砖1048件;2007年11月21日,供5350#通体砖480件;2007年11月25日,供5350#通体砖314件、5351#通体砖248件、5352#通体砖205件。以上每件82片,共计x件,共计货款x.85元(计算方式:供货量/80片×22元)。2007年11月15日,协盛行为德X置业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河南德X置业有限公司外墙面砖货款¥x,大写人民币壹拾万元整。”。2007年11月27日,协盛行为德X置业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河南德X置业有限公司外墙面砖货款¥x,大写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同日,协盛行在德X置业的“付款申请”上签有“供方保证在2007年12月9日前全部到,如果不到后果自付”的字样。以德X置业为建设单位、以河南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施工单位共同出具河南德X国际花园1#楼土建工程“建筑工程决算书”,该决算书载明:“序号:22;费用名称:由于外墙砖供应中断,导致窝工费用;取费基数:1406×38;金额:x元。”。以德X置业为建设单位、以河南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施工单位共同出具河南德X国际花园3#楼建筑装饰部分“建筑工程决算书”,该决算书载明:“序号:21;费用名称:由于外墙砖延误供应产生的窝工费用;取费基数:1189×38;金额:x元。序号:22;费用名称:由于外墙砖供应不足,导致1#2#3#局部已粘贴部分砸掉费用;取费基数:358×60;金额:x元。”。以德X置业为建设单位、以河南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施工单位共同出具河南德X国际花x%楼土建部分“建筑工程决算书”,该决算书载明:“序号:20;费用名称:由于外墙砖供应中断,导致窝工所产生的费用;取费基数:2408×38;金额:x元。序号:21;费用名称:由于外墙砖供应中断,导致卷扬机无法拆除,所产生的租赁费用;取费基数:2×4×82;金额:6560元。序号:22;费用名称:由于外墙砖供应中断,导致外墙脚手架无法拆除,所产生的租赁费用(钢管);取费基数:x×0.01×82;金额:x.52元。序号:23;费用名称:由于外墙砖供应中断,导致外墙脚手架无法拆除,所产生的租赁费用(管扣);取费基数:x×0.005×82;金额:8685.85元”。以上金额共计x.37元。

另查明,协盛行领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其经营者为吴某某。河南德X国际花园的施工方为河南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2007年9月30日以协盛行为供方,以德X置业为购方签订的合同(协盛字x)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并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吴某某与德X置业对上述合同、吴某某已供货物的时间、供货量,德X置业付款的时间、数额x元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并作为定案的依据。按照上述合同计算,吴某某向德X置业所供货物共计x.85元,德X置业已向吴某某支付货款x元,尚有x.85元未付。德X置业要求退还未使用的货物,按照“以实际的量结算”的约定,德X置业享有此项权利,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未使用货物的数量,故德X置业的此项请求不予支持,且应当向吴某某支付未付货款x.85元。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按照上述合同有关议定事项:(一)、(二)、(五)、2007年9月30日协盛行为德X置业出具收据(编号x)以及德X置业订立上述合同的目的,吴某某在履行上述合同过程中确在履约时间、配送货物方面存在违约行为,吴某某辩称是按照德X置业的要求发货,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故吴某某的上述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吴某某应当赔偿其违约行为造成德X置业的损失。德X置业以其与河南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出具的河南德X国际花园1#楼土建工程“建筑工程决算书”、河南德X国际花园3#楼建筑装饰部分“建筑工程决算书”、河南德X国际花x%楼土建部分“建筑工程决算书”主张上述损失共计x元,上述三份“建筑工程决算书”系德X置业向河南德X国际花园的施工方结算工程款的依据,且上述三份“建筑工程决算书”载明的费用x.37元与吴某某的违约行为有因果关系,故德X置业的此项诉请应予支持。吴某某主张未支付相关货款的利息约有x元,因其存在违约行为、本金计算有误、未提供相关计算利率,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德X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吴某某支付货款x.85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吴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原告(反诉被告)吴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德X置业有限公司赔偿损失x元;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德X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494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吴某某负担2471元,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德X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470元;反诉费252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吴某某负担2000元,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德X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尹天剑

审判员周锐锋

审判员彭勃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时磊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3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