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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董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董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耀卿,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军政、张某某,天津日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李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李某某从未在洛阳市老城区X街亚威金城正安园X栋X门X室居住,现住天津市河西区X路世芳园1-4-X号,因此,本案应由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董某某辩称,被告李某某2007年12月在购买洛阳市老城区X街亚威金城正安园X栋X门X室房产时,向董某某借款x元,董某某于2007年12月17日将x元送至洛阳市老城区X街亚威金城正安园售楼部交给李某某,同时李某某给董某某出具了借款条。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洛阳市老城区,因此,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应驳回李某某的管辖异议申请。董某某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了2008年1月10日李某某与洛阳市亚威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证人高晓磊(系李某某之子)的书面证明(并到庭作证)、证人赵玉梅(李某某妯娌)的书面证明(并到庭作证)。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在洛阳市老城区辖区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李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李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吕雅君

审判员:宁小建

审判员:贾伟

二ОО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姬玲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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