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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于2009年9月4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犯罪,于2009年9月18日经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由舞钢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以舞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0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平、姜文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4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一辆“后八轮”汽车,在舞钢市X乡X村小刘某北山焦桐高速施工工地上由于刹车失灵将屈XX撞倒,后屈XX经抢救无效死亡。并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物证、鉴定结论等证据。公诉机关依据上述事实、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惩处。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4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未对车牌号为豫x红岩牌“后八轮”汽车进行专业安全检查就驾驶该车前去修理,行驶至舞钢市X乡X村小刘某北山焦桐高速施工工地时,由于刹车失灵将屈XX撞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让刘某伟打电话报警。

另查明,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刘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3万元,且已实际履行,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一)、被告人刘某某供述

我买了一辆二手红岩牌后八轮车,在叶舞高速七标路段拉土,我在工地上开车干活有七八天时间,昨天晚上七点左右,我开的后八轮在工地上翻车了,今天中午,工地上的挖掘机和吊车把我的车吊正了,下午三点多钟,我上车发动机器,试了试车,我看车状态良好,刹车没什么毛病,就开车往西边下排土场的坡,排土场的坡有四五十米远,坡下面是正修的叶舞高速,我开车下坡有十来米远时,我看见坡下面有台挖掘机和两辆装土的车,当时这两辆车旁边有几个人,我接着踩刹车,刹车不能用,车停不下来,当时我就伸出头朝坡下的人喊:“赶紧跑,赶紧跑,车没刹车了”。喊着喊着,我的车就滑到了坡下,我当时如果直走就撞住拉土的车,拐弯往南也会撞上南边的车,我只有拐弯向北往山根靠、因为往北有一个土堆可以挡住车把车停下来,当时,坡下装土车旁边站的三四个人听到我喊后,有三个往南跑,有一个人顺路往北跑,顺路往北跑的这个人正好跟我的车方向相同,这个人跑在我车的前面,我又踩刹车,但刹车不起作用,因为车从坡上下来速度快,把这个人带到了车下面,又碰到北边的土堆把车挡住了,我的车停了下来,我赶快下车看被带到车下的人,我先看车后面没看到人,我又看车下边,最后,我看到这个人被压在车头前桥下面,也正好是土场上面,我赶快喊挖掘机顶住我的车,我喊人把被压在车下的人抬了出来,同时打了120,抬出来时这人还活着,过了一个小时左右,120来时这个人已经不行了。

(二)、证人证言

1、刘XX证言

刘某某的车是一辆橘红色红岩金刚“后八轮”大货车,车牌号为x,他刚买下这辆车没多长时间,是一辆二手车,前两天他让我帮他开着在工地上拉土,昨天因为车升道箱出毛病,在卸车时侧翻了,侧翻了后可能油箱油撒完了,保险公司在2009年9月4日上午看后,下午我和刘某某掂的油给车加上后准备把车开到修理厂修,朝民开着车,我在后面骑摩托车跟着,朝民开着车往西下山,大概走了有一百多米,我下了土坡看见朝民的车头朝北撞到山坡的土堆上了,我就问咋会事,当时朝民车旁已经有好几个人了,朝民也在那儿,朝民给我说是下坡时刹车失灵撞住人了。然后我就打120后来又打110报警。打完电话后又帮着救人,当时人在车桥压着,后来我们把车下面土扒开才把人弄出来,人刚开始还会说话,还说身上疼啥的。那孩被弄出来之后停了一阵就没反应了,120后来到现场后说人已经死了。

我们没有找专业修车的检查过。我们在去修之前朝民开着试了,在土场那里开着向前冲,倒退都试了,感觉没问题才开着去修的,他就是试完车开着先走,我去骑摩托,结果我骑着车下坡他就出事了。

在抢救屈XX时,刘某某过来给我交代,原话我记不清了,意思就是让我赶紧打110报警,随后我打110报警。

2、高XX证言

2009年9月4日下午3点左右,同在俺工地拉土的x后八轮货车将俺工地另一名拉土司机屈XX撞死了。我就在现场,小屈的车装土的勾机南边,等着装土。当时小屈的车停在那装土,装土的勾机司机叫周长春,我的车停在勾机南等小屈装完后我去装,我正等着哩看见从东南面坡上下来一辆橘红色“后八轮”红岩货车,那辆车可能出毛病了,我听见司机在那喊着让躲开,当时有一辆货车从南面过来往东面拐着上坡,那辆橘红色“后八轮”打方向往北拐撞到北面土坡那,那辆车就离我车没多远,那辆车停下后我也下车看咋回事,那辆橘红色车的司机也下车了,然后俺看见小屈被压在那辆橘红色车左前轮里面车头下。俺跟那个司机就喊着救人,当时小屈在那趴着,面朝下顺着车在车下面,俺拽他拽不出来,后来把小屈身下的土慢慢扒开才把小屈弄出来,当时小屈还没死,一直哼着说疼,俺也打了120了,停了一二十分钟小屈不动了,又停一会120的人来后说人已经死了。

3、王XX证言

今天下午三点钟左右,我在工地上上班,当时我和俺工友周生超一起在工地临时搭建的工棚下边坐着,看见对面上坡上开下来一辆后八轮翻斗车,这辆后八轮车自东往西越开越快,一直冲到山坡下边,撞到坡下的一个土堆才停下,我们工地上的工人就赶快过去看咋回事,我也跑到车那看,跑到那一看,工地上的司机小屈被压在车下面,当时小屈脚朝南头朝北,在车下面趴着,我和俺工地上的工友一看这情况,就赶快把小屈从下扒出来,当时小屈还能说话,喃喃的说好像是“憋哩慌”之类的话,没说几句就没声了,工地上不知道是谁打了120,过了一会120的车赶来了,医生看看了看说人不行了。

4、周XX证言

2009年9月4日下午3点左右,当时我在工地西面的土坡上站,土坡比较高,我看施工比较清楚,我正给俺工地上的王吉宝说话时,一辆拉土的后八轮空车从东面的坡上下来,车速越来越快,这时还有一辆车往东面的山坡上上,下坡那辆车差点和上坡的那辆车相撞,为了躲上坡那辆车,下坡那辆车就往北拐了,北面好几个工人正在施工,那辆车拐过去后就停在了一辆挖掘机后面,我看这车下坡那么快不正常,就下去看看咋回事,到下面后看见那辆车撞到土堆上停在那了,当时现场的几个工人都喊着说撞住人了,我到车前看见工地上的工人小屈在那辆后八轮车前那两个轮中间下面压着,面朝下,头朝西在那趴着,当时他还没死,还会哼着喊疼,我们想把他拽出来,他被车和土卡在那了拉不出来,后来我们用勾机顶着那辆后八轮车,将小屈身下的土扒开才把小屈弄出来,小屈出来后停了大概有十分钟就没反应了,停了一个小时左右120的车赶到、说小屈已经不行了。

5、周XX证言

我在焦桐高速舞钢段第七标段上开挖掘机,今天下午3点多钟,我正开着挖掘机给一辆后八轮汽车装石方,司机叫屈XX,装了一半的时间,突然从我装车的东边山坡上冲下来一辆后八轮汽车,当时那里是下坡,那辆车的速度很快,看着像刹不住车的样子,那辆车从山坡上冲下来,正好对着屈XX开得汽车,屈XX看那车从山坡上冲下来,他就从他开的汽车上跳下来,他刚从车上下来,就被那辆速度很快的“后八轮”汽车轧了过去,那辆车从屈XX的身上轧过去以后,撞在山坡上的一堆石方上才停了下来,接着我就从挖掘机上下来,去救屈XX,我看见屈XX被汽车轮子轧住头和后背,流了很多血、当时屈XX都不能动了,随后有人打了‘110’和‘120’屈XX过了一个多小时就死了。

(三)书证、物证

(1)、舞钢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舞钢市公安局从刘某某处扣押红岩牌金刚型橘红色货车一辆。

(2)、赔偿协议:证实被告人刘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3万元,且已实际履行,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四)鉴定结论:死者屈XX系因钝器致胸腹部多个脏器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刘某某无异议且能相互印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使用。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车辆有不安全因素,而仍认为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因而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能够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且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11月24日起至2011年11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李天禄

代理审判员范黎明

代理审判员张永波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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