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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臧某某,男,X年X月X日生于河南省舞钢市,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略)。2009年7月7日被郑州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抓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09年7月15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舞钢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舞钢市看守所。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以舞检刑诉[2009]9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臧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秋红、姜文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臧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10日晚,被告人臧某某在舞钢市X乡X村刘X仓家中打牌时与刘××发生纠纷,用刀将刘××扎成重伤。并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公诉机关依据上述事实、证据,认为被告人臧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惩处。

被告人臧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10日晚,被告人臧某某在舞钢市X乡X村刘X仓家中打牌时与刘××发生纠纷,用刀将刘××扎刘××的腹部,致肠管破裂、失血性休克。经鉴定,刘××的伤情为重伤。被告人臧某某与被害人刘××私下达成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臧某某供述:2009年4月的一天晚上七点钟左右,我刚在外面喝过酒回到门面房,袁X卫跟安徽的一个人里找我说要去打牌哩,当时俺们三个人就一块到了俺庄刘X仓家里,到了后由袁X卫、刘X仓、刘××,还有另外一个人,他们几个人就在刘X仓家东屋北边的一间房子里开始打牌赌博,玩得是麻将牌“推饼”。我和安微那人当时没有参与赌博,当时在一边看牌的还有刘X金等人。正玩着牌时,也不知道因为啥,刘××站起来朝安徽的那个孩身上踹了两脚,我一看就上前拦住了,然后我就拉住安徽的那个人去了砖场门口我的门面房里,我让他坐在门面房里给我看着门,我随手拿了一把水果刀又去了赌场上。我刚到刘X仓赌博的门口处时,袁X卫看我来了就说:“过来,咱俩人合伙推一锅。”当时是20元钱一锅,我就上前朝袁X卫的门上放了10元钱,袁X卫也放了10元钱,总共20元的锅,……但是刘××没有放现金,我一看就不愿意了,并且说:“你要是抵头的话把钱放上。”但是刘××说:“有的是钱,只管推吧!”于是我就说:“有的话你就拿出来放上。”但是刘××就是不肯放现金。俺俩人说着说着就吵了起来。正吵着时,刘××站起来朝我胸前打了一拳,我也很生气,就也还手推了他一下,之后刘××又准备上前打我时,我就用右手随手从口袋里掏出来了从店里拿的那把水果刀朝刘××的肚子附近扎了一刀。刘××又上前打我时被袁X卫拦住了,并且袁耀卫对刘××说:“看你都流血了。”然后把刘××扶到了床上,当时我一看刘××流血了,有些害怕就从屋里出来了,我到刘X仓家门口处骑着摩托车走时(当时去刘X仓家时,我是骑摩托车去的),刘X仓和刘X金出来把我的摩托车钥匙拔了下来,他们不让我走,当时因为害怕刘××家人来了打我,我就跑了。

2、被害人刘××陈述:2009年4月10日晚上9点左右,我到俺庄刘X仓家打牌赌博,当时在牌场上的还有俺庄的刘X伟、刘X实,吴X喜等人,刘X金在一边看牌哩,还有俺庄的臧某某,他是跟袁X卫及另外的一个外地人一块去的,但是臧某某和另外的外地人没有参与赌博。俺们正在打牌哩,那个外地人站在袁X卫旁边指挥着弄那弄这,我听得很烦就说:“你也不赌钱,嚷嚷个啥”并且上前推了那个外地人两下。然后我们就接着打牌,过了一会儿,臧某某又站在袁X卫身边嚷嚷着说咋弄咋弄,也就是建议袁X卫如何带钱,我就说了臧某某两句,意思也就是也不赌钱,别在一边嚷嚷,但是臧某某也不示弱,就还了两句,我就站起来,然后是他一句我一句的,俺俩就吵了起来,吵着吵着,臧某某朝我胸部打了一拳,我也还了他一拳,接着臧某某想用凳子砸我哩,旁边的人拦住了,把我们劝开了。之后臧某某跟那个外地人走了,我们又开始接着玩牌。过了没有多大一会,臧某某又回来了,到牌场上后他又站在袁X卫身边嚷嚷咋带钱,我忍不住了又说了他两句,臧某某也很生气,就说:“我就是说,你管球那么多干啥呀!”说着说着我站了起来,俺俩又开始动手打架,正撕拽着哩,臧某某把我推到了屋里的床边处,并顺手掏出一把刀子,用右手拿着刀子朝我肚子上扎了一刀,当时我一看流血了,就追着要打他,到屋外面的时候,臧某某又朝我肚子上踹了两脚,然后我肚子里的肠子就流出来了,随后我疼得晕了过去。

3、证人刘X国证言:……玩到大概十来点钟的时候,振宇在坐门,当时玩得是“推饼”。跟广朝一块的那个外地人在振宇后边乱吵吵,振宇不愿意了推着他说:“去去去,一边去。你也不当牌吵吵啥”那个孩不愿意了,就跟振宇吵开了,后来两人吵得厉害要动手,被周围的人拦开了,广朝就领着那个人走了。俺还一直在那玩牌,停了一会大概有半个小时,广朝又拐回来了,进屋照振宇骂开了:“X你母,你牛X哩不轻。”振宇还口骂他,两人撕拽住打开了,刘X仓家靠门口那放了个床,广朝把振宇按倒床上照振宇的肚子上扎了一刀,振宇从床边起来看见肚子上挨住刀了,对广朝说:“X你母,你戳我一刀。”广朝说:“戳死你哩。”说了两人又撕拽住打到门外到南边有两米那么远,广朝又照振宇的身上跺了几脚,振宇的肠子都流出来了,振宇说:“我的肠子流出来了。”广朝一看这情况骑上放在门口的摩托都要走,后来刘保仓怕出人命,把广朝的摩托车钥匙夺过来了,广朝步行走了。

4、证人吴××证言:今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大概9点多,我到俺庄刘X仓家里看打牌,我去的时候,袁X卫、刘X实、刘××、刘X伟四个人正在打牌哩。臧某某,还有一个人在那站着看,他们打了一会后,因为那个人看牌时说什么了,刘××和他吵了起来,刘××向那个人的胸口推了一拳,臧某某生气了,说人家是他领过来的,刘××还打他不给广朝面子,广朝的原话我记不清了,意思就是这。然后广朝就气呼呼的走了,他是自己走的还是和那个人一起走的,我记不清了,过了有20分钟左右,广朝自己一个人回来了和振宇又吵了起来,振宇本来坐着,两人一吵,振宇就站了起来,振宇一站起来,广朝上去我记得好像是用右手向振宇的肚子上推了一下,然后就退开了,振宇嚷着说疼,边说边把上衣撑了起来。我看见振宇的左小肚子上有个口子,还往外冒血,大家一看,都上去扶住振宇,然后对广朝说,赶紧去给振宇看病,广朝说:“随他的便,他死了我给抵命。”广朝边说着话,边往外走,振宇也追了上去,两人又到刘保仓家门的南边一点,广朝回头朝振宇的肚子上跺了几脚,振宇就斜躺到地上不动了,我看见振宇的肠子都流出来了,这时候刘X仓和他哥刘X金也过来了,也说让广朝给振宇看病,广朝还说不看,也不知道保仓还是保金把广朝的摩托车钥匙给拔了下来,广朝就自己走路向北走了。

5、证人袁××证言:2009年4月10日晚上大概九点的时候,我与刘××、刘X、吴X喜在贾沟刘X仓家打牌哩,到10点左右,轮到我坐庄哩。刘××没带钱,空喊了一下,当时在一边看打牌的臧某某不让刘××空喊,让他带钱。如果不带就说不当牌了,让我和他一块走哩(因为去刘保仓家时,广朝和我一块去的,所以不玩,我俩还一块走)振宇一听说不让玩了,就生气了,振宇就与广朝吵了起来,吵着吵着两人就撕到一块打起来了,我一看就赶紧也站起来,就劝他俩,把他俩拉开了,推开后,广朝坐门口那了,振宇坐屋里床上了,两人不再吵了,我一看两人不吵了,我就走了,后来发生啥事没有我就不知道了。

6、证人刘××证言:今天晚上大概八、九点钟时,我在保仓家西南边五十米的小水泥桥上吸旱烟,听见俺兄弟保仓家门外有人吵吵,我拿电灯一照见刘××和臧某某在保仓家南头一间的小屋门外地上打架。我就赶紧往这边走。到这那之后,臧某某都已经站起来了要走,刘××头朝东的抵住墙仰面躺那了,说:“臧某某,你别走,你瞅瞅你把我弄成啥了。”我这时正好是到他跟前用手电一照,见刘××往上拉着衣裳,肠子都露出来了。臧某某当时也看见了,他的摩托车就在俺兄弟门口放,他过去骑上就想跑,我一看他们是在俺兄弟门口打得架不能叫他跑了,我就上去一把把钥匙从他车上拽了下来,这时保仓也回来了,我就把钥匙给保仓了,他问保仓要钥匙,保仓不给,后来他就步行走了。

7、证人刘××证言:2009年4月10日晚上我一直在俺北院帮人家磨豆腐,没有回家,到晚上大概九点钟的时候,我听见俺家门前有打架的声音,我就赶紧回家去看,到门口后,看见俺二哥刘X金、臧某某在门口站着哩,刘××躺在俺家小屋门口,臧某某站在他的摩托旁边,向俺二哥要车钥匙,我问俺二哥车钥匙谁拔下来了俺二哥说他拔下来的,我把车钥匙给俺二哥要了过来装到了兜里,我进屋拿了把手电筒。出来照了照刘××,看见刘××头朝东北,面朝上躺着,肠子都露出了一大截,这时,臧某某又问我要车钥匙,我让他给刘××治病才给他钥匙。广朝扭头就向北走了。

8、舞钢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刘××损伤程度为重伤。

9、书证

(1)臧某某户籍证明:臧某某生于1973年4月10日。

(2)郑州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移交证:2009年7月7日12时许,郑州至湛江的K457次列车上乘警查获在逃犯臧某某,将其移交南宁车站派出所。

(3)郑州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出具的抓获经过:2009年7月7日12时许,在郑州至湛江的K457次列车运行至桂林北至柳州间,乘警在四号车厢查获在逃犯臧某某。

(4)舞钢市看守所转来的关于被告人臧某某提供其他案件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相关材料。

(5)被害人刘××书写的一份申请:我与被告人臧某某私下达成调解协议,且赔偿金已履行完毕,得到了我的谅解,请求法院对被告人臧某某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某某因打牌与被害人发生矛盾后并产生撕打,臧某某用刀将被害人扎成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臧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臧某某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抓获其他印第安案件犯罪嫌疑人,属立功,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臧某某积极地赔偿了被害人刘××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臧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11月24日起至2013年11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天禄

代理审判员张永波

人民陪审员郝小伟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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