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赵××与李××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住××。

委托代理人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李××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08)召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及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李××及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11月14日,赵××与李××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取名赵××,双方感情一般,常因生活琐事吵架、生气,无共同语言,自2007年开始分居已有2年双方感情已经破裂。

原审认为:赵××与李××双方婚姻基础一般,婚后没有建立牢固的夫妻感情,双方分居也达2年,感情确已破裂,李××请求离婚予以支持。婚生女儿由李××抚养,赵××每月给抚养费1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准许李××与赵××离婚。二、婚生女赵××由李××抚养,抚养费每月100元由李××承担。本案诉讼费300元,由李××承担。

上诉人赵××不服原判,向本院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分居二年,2008年还在一起共同生活。双方不是因感情破裂而是因被上诉人在温州建有鞋厂,需要照顾生意。婚生女儿由上诉人抚养,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李××辩称:双方分居已二年,婚姻已名存实亡,原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证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所争议的焦点是双方感情是否破裂,是否符合离婚的条件上诉人赵××与被上诉人李××双方不能很好地培养感情,致使李××长期在温州工作不回,双方分居已达二年,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的条件。婚生女赵××由于年龄幼小,现已随李××在温州上学,赵××由李××抚养,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查证事实清楚,判决尚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赵××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孙艳芬

审判员赵庆祥

审判员吴玉良

二○○九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胡琨鹏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6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